索引号: 13563011/2021-0256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10-2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丰政行复决[2021]7号
2021-10-08 11时15分浏览次数:

                               

 

丰政行复决[2021]7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万亚平,男,满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址:丰宁县石人沟乡东山神庙村四组下窝铺8号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石人沟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胡滨,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铁军,丰宁县公安局干警

            李金罡,丰宁县公安局干警

万亚平不服丰宁县公安局石人沟派出所作出的丰公(石)行罚决字(2021)06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丰公(石)行罚决字(2021)06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4月12日,申请人与孙艳梅因林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孙艳梅、万喜树将申请人打伤。由于申请人家庭困难无钱,第二日筹到钱后去丰宁县医院检查,CT诊断报告书印象:肋骨未见明显骨折,运动伪影较多,必要时复查;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到承德市附属医院CT检查印象:患者屏气欠佳,未见明显骨折线影,建议三周后复查除外隐性骨折。诊断:1、胸部软组织伤、肋骨骨折?2、肺气肿、肺大泡;3、肺间质改变;4、右肺上叶实性结节。2021年6月15日承德中心医院CT检查左侧第3、4、5、6、7肋骨及胸骨体骨折,局部伴骨痂形成。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5根肋骨骨折系孙艳梅所致,孙艳梅涉嫌刑事责任,被申请人以已委托丰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派出所于2021年4月12日委托丰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丰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21年6月30日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不予受理;被申请人以不能再委托为由不给出具委托手续。孙艳梅涉嫌轻伤害,而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反而以申请人殴打第三人为由,对申请人作出200元行政处罚。此案,被申请人未查清事实,就进行处罚,以行代刑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故此,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申请事项。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丰公(石)行罚决字(2021)06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1页;

2、万亚平的丰宁县医院疾病诊断书1份,1页;

3、李凤莲的丰宁县医院疾病诊断书1份,1页;

4、万亚平的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承德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各1份,1页。

5、丰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1、申请人与孙艳梅打架时,有三人在场(万喜树、孙彦、万志军),证人万喜树证实万亚平使用木棍将孙艳梅杵倒,证人万志军因距离较远,只看见孙艳梅在地上坐着,证人孙彦听见孙艳梅叫了一声,并看见孙艳梅躺在地上,王亚平和李凤莲在旁边站着。

2、孙艳梅被殴打案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2021年4月12日石人沟派出所已委托丰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为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但申请人未在丰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第一次在承德附属医院进行检查,检查未见明显骨折线影,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第二次在承德中心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左侧3、4、5、6、7肋骨及胸骨骨折,因申请人第一次与第二次检查相隔时间较长,答复人无法查证申请人的左侧3、4、5、6、7肋骨及胸骨骨折与此案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申请人在2021年6月30日在丰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不予受理。

3、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万亚平罚款贰佰元,答复人对申请人的处罚行为程序正当合法。

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答复人的处罚行为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丰公(石)行罚决字(2021)0662号行政处罚书。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报警案件登记表1份,1页;

2、受案登记表1份,1页;

3、受案回执1份,1页;

4、鉴定聘请书2份,2页;

5、司法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2份,2页;

6、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份,1页;

7、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1页;

8、孙艳梅询问笔录1份,4页;

9、万喜树询问笔录1份,4页;

10、万志军询问笔录1份,4页;

11、孙彦询问笔录1份,4页;

12、万亚平询问笔录1份,4页;

13、万亚平、李凤莲户籍证明信1份,1页;

14、孙艳梅户籍证明信1份,1页;

15、孙艳梅的丰宁县医院疾病诊断书1份,1页。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12日11时许,在丰宁县石人沟乡东山神庙村八郎沟,万亚平与孙艳梅因修路占地发生纠纷,后万亚平用木棍将孙艳梅推到,该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丰宁县公安局石人沟派出所对万亚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石人沟派出所作出的丰公(石)行罚决字(2021)06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