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70/2021-04627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丰宁县石人沟乡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1-12-1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石人沟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人沟乡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村、乡直相关单位及部门: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按照“预防为主、全程监管、事前防范、事后查处”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镇规划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等法律、法规,经石人沟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本乡宅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宅基地和农房联审联办制度》、《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请各村及有关单位提高认识,遵照执行。
石人沟乡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7日
附件1:石人沟乡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
附件2:《宅基地和农房联审联办制度》
附件3:《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
附件1
石人沟乡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金龙 政府乡长
副组长:徐昌青 人大主席
刘明玮 政法书记
曹志奇 副乡长
李寅琪 武装部长
任安平 副乡长
刘铁兵 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成 员:赵雅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安腾昊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常志伟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卢腾飞 综合行政执法队
伊枫柏 应急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服务中心,任安平任办公室主任,安腾昊、常志伟任办公室副主任,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和行政综合服务中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具体工作。
附件2
石人沟乡宅基地和农房联审联办制度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经发【2019】6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 (冀农发[2020] 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居住用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一、职责分工
石人沟乡人民政府负责本乡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宅基地服务窗口,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履行审批“三到场”程序。
(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确定地类,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负责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绘制(或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宅基地宗地草图,配合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履行审批“三到场”程序。
(三)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定期对本乡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农村违法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工作,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四)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涉及林业规划、河道防洪泄洪退让、高压供电架空走廊、公路铁路、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问题的,乡内设机构或部门派驻乡镇机构要出具意见,并参与履行审批“三到场”程序。
(五)村级组织在乡政府的指导下,要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在申请审批过程中,负责申请人的成员认定、初步审核并全程参与落实“三到场”要求,重点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参与乡政府组织的验收环节,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村级协管员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履行职责,负责参与申请人的成员认定、初步审核及动态巡查本村内的宅基地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村级组织或乡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
二、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石人沟乡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每处宅基地不超过0.32亩。
三、宅基地选址应遵循原则
(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乡、村整体规划,有利于改善村容村貌,有利于改善农民居住环境;
(三)选址需经过拟建地块相邻权利人同意,确无争议;
(四)不得在县政府已明确收储范围以及园区、经济开发区等禁批区范围内选址。
四、农村宅基地的申请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应享有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的;
3.原宅基地用房影响乡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实施集镇或村庄规划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依法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6.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批准;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或超过分户后标准或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4.将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与、被人民法院强制拍卖以及以其他方式有偿退出宅基地,或者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原有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6.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集体的;
7.违法用地或者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8.拟用地块权属有争议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农村宅基地的审批
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查、乡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批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讨论。村民小组自收到农户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审批表》《承诺书》是否完整进行初审,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填写完整的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3、公示。村民小组应当将村民小组会议所作决定及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在公示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农户申请资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4、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自收到村民小组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5、审查结果上报。审查通过的,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在审查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宅基地审批业务服务窗口。
6、乡审批。乡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实地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及面积标准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查公示,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对于符合建房条件的,乡相关单位根据审查情况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出具意见,经由乡政府审核批准,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乡人民政府自受理农村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乡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于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开工申请。经批准用地建房的申请人,在开工前向乡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等单位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8、竣工验收。完工后,申请人建房完工10个工作日内,向乡政府申请验收。乡政府应当在接到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等单位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9、不动产登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10、存档备案。乡政府要健全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六、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需提供以下报批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
批表》;
2、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的会议记录;
3、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其他成员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示(会议讨论同意后公示)的影像资料;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除提供第一、二条材料外还需要以下
内容:
1、买卖协议;
2、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契税税票。
附件3
石人沟乡农村宅基地
动态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宅基地管理,提高宅基地执法效能,实现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早发现 ,早制止、早处置",有效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落实好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三到场”要求,实地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各项要求。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宅基地执法工作的实施主体,执法队的主要负责人是动态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巡查、制止、及时上报和查处的职责。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要积极配合宅基地的全程监管和动态巡查工作。
第四条、巡查内容包括:有无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有无违反中央“八不准”要求建房行为,有无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行为;其他宅基地违法行为。
第五条、巡查范围为全乡各村。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实行分片确定责任区域,将各村宅基地协管人员纳入片区责任人管理,实行分片包干,要落实到人,层层压实责任,不留死角。
第六条、实行二级动态巡查责任制,对全乡划分重点巡查区域及一般巡查区域,实行动态巡查。
(一)重点巡查区域: 1基本农田保护区;2、城乡规划区、工业园区红线内;3、城乡、建制镇结合部;4、公路、铁路沿线; 5、重点矿区以及禁采区、限采区。
巡查频次:每周巡查不低于一次
(二)一般巡查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乡村道两侧50米范围内、重点巡查区域以外的土地。
巡查频次:每两周巡查不低于一次。
第七条、 巡查要求
1、在动态巡查中,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人民群众保护宅基地的法律意识。
2、设立举报电话,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随时监控违规建房问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隐患向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反馈,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3、要强化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充分发挥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
4、对巡查工作不负责,疏于巡查,玩忽职守,造成群体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对巡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甚至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 做好巡查记录,并建立巡查台账。
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记录
巡查日期 |
巡查地点 | ||
巡查人员 | |||
巡查情况 | |||
处理意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