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1-0256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10-2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丰政行复决[2021]2号
2021-03-10 11时00分浏览次数:


丰政行复决[2021]2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5542549U,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商鼎路西胜利路北河南中部国际电商产业园(商丘)5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山,联系电话:15003997360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相阁,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玮,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联系电话:15831465086;崔存峰,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股长,联系电话:13931428939

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丰人社劳监黑决字(2021)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丰人社劳监黑决字(2021)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所称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不是该项目的总承包,与被拖欠农民工也无用工关系。

1、涉案项目为《丰宁满族自治县顺新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150MW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建设单位即业主为丰宁满族自治县顺新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上信息由《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冀发改政务备字[2020]32号)记录为证。

业主与四川蜀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蜀疆北京分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是仅包括升压站、送出线路、集电线路工程的电力专业分包合同。光伏项目包括太阳能光伏阵区、变电站、升压站、送出线路、集电线路、各项手续办理等内容。申请人未与业主签订任何承包合同,仅与蜀疆北京分公司签订分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二月十三日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中对“总承包”的基本概念的定义:“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供、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虽申请人与蜀疆北京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标记为“总承包方”,但在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申请人皆非总承包方。

因此申请人并非是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仅是电力专业分包方。

2、申请人与四川瑞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该项目的《送出线路及升压站PC承包合同》,将该送出线路和升压站部分工程分包给四川瑞宏基公司,同时并非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发包。

据申请人掌握的相关情况,本次被拖欠工作的农民工属于河北路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而农民工工作的内容属于四川瑞宏基公司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内。申请人与河北路帆公司未有任何以劳务分包、转包的关系和合同存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根据该条例,仅用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属于相关责任人。

因此本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并非申请人以劳务违法分包、转包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时申请人也非相关责任人。

二、处理决定书的法律法规适用错误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人并非申请人,申请人与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并无直接用工关系;根据《河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只有用工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才能适用该法规,申请人非用工单位;同时根据上述第一条申请人也非相关责任人,因此申请人行政相对人不适格。

2、《河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明确表明“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显然根据上述理由和该条法规,在该项目中申请人并未将任何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形式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适用明显错误。

综上,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并非由申请人造成,也并非劳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的,申请人也非相关责任人。恳请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丰人社劳监黑决字[2021]第2号处理决定书1份,1页;

2、丰宁满族自治县顺新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150MW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企业投资备案信息(冀发改政务备字[2020]32号)1份,1页;

3、升压站、送出线路、集电线路工程总承包合同1份,75页;

4、送出线路及升压站工程PC承包合同1份,68页。

被申请人称:

我局于20201225日接到河北保定市宁国华到我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2020815日至20201017日,他们经张晓涛介绍,在万胜永乡光伏发电站从事木工、钢筋工工作,单位共欠59人工资765032元,我局劳动监察大队于当日立案受理。我局于20201228日依法向河南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人社劳监改通字2020192号)并送达,要求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在202111日前到丰宁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检查相关事项,并核实工人工资数额后足额发放。由于河南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对其存在问题进行改正,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114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规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2116日,我局对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及处罚(处理)依据,并告知其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机关提出并进行陈述和申辩。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于202117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处理)事先告知书>的情况说明》,该《说明》中申辩理由一为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是承包四川蜀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包的《丰宁满族自治县顺新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150MW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升压站、送出线路、集成线路工程》专业分包,并将送出线路与升压站的部分土建工程分包给四川瑞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工程总承包方,但其未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同时申辩理由二为农民工工资暂未发放的原因并非其公司造成,并承诺联系总承包方组织各方于110日当面协商处理。接到该《说明》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于当日对投诉人宁国华进行了调查询问,宁国华称他们是通过张晓涛介绍,于2020815日至20201017日在丰宁万胜永乡河南通信公司建设的升压站工程从事木工、钢筋工工作,实际雇佣他们的是李伟,李伟是总包河南同信公司的项目经理,他们是给河南同信公司干活。直至110日,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就欠薪问题作出整改,因此我局于2021111日向该单位下达了《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处理决定书》(丰人社劳监黑决字[2021]002号)并送达给单位。在我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给河南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后,112日,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授权委托书、丰宁满族自治县顺新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涉案项目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115日,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邮寄了补充材料说明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与四川蜀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与四川瑞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

我局向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处理决定书》,是依据我局在202094日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工程初建施工阶段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于202094期对该项目承建方下达《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丰人社劳监询通字[2020]016号),该项目承建方提供的总承包合同,该合同发包方为四川蜀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承包方为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我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及《河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111日我局作出丰人社劳监黑决字[2021]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前调查核实的情况及掌握的相关证据,对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在我局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后,被答辩人又提交新的证据,但未向我局提出申诉。鉴于上述情况,请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辩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1份,2页;

2、企业欠薪一览表1份,4页;

3、工人身份证复印件30页;

4、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丰人社劳监改通字2020192号)及送达回证各13份,共3份3页;

5、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丰人社劳监立字[2021]002号)1份,1页;

6、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丰人社劳监告字[2021]0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份2页;

7、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丰人社劳监听告字[2021]0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份2页;

8、劳动保障监察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处理)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共3份5页;

9、劳动保障检查行政处理决定内部审批表1份,1页;

10、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丰人社劳监罚决字[2021]00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份2页;

11、劳动保障监察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处理决定书(丰人社劳监黑决字[2021]002号)及送达回证共3份4页;

12、处罚缴纳电子发票1份,1页;

13、河南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委托代理书各1份,共2份2页;

14、总承包合同1份,4页;

15、同信公司关于《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处理)事先告知书》的情况说明1份,2页;

16、集体委托授权书1份,1页;

17、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

18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份2页;

1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依据各1份,共3份3页。

经审理查明:

20208月,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丰宁满族自治县顺新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150MW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中,与四川蜀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升压站、送出电路、集电线路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蜀疆北京分公司为发包方,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总承包方;与四川瑞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送出线路及升压站工程PC承包合同,其中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方,四川瑞宏基公司为分包方。

202012月,丰宁县人社局接投诉,受理河南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经立案、调查、询问、告知、送达等程序后,县人社局认为河南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情况属实并有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责任,但该公司未就欠薪问题作出整改。县人社局依据《河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作出了丰人社劳监黑决字(2021)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河南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升压站、送出线路、集电线路工程总承包合同1份,75页;

2、送出线路及升压站工程PC承包合同1份,68页;

3、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1份,2页;

4、企业欠薪一览表1份,4页;

5、工人身份证复印件30页;

6、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丰人社劳监改通字2020192号)及送达回证1份,3页;

7、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丰人社劳监立字[2021]002号)1份,1页;

8、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丰人社劳监告字[2021]001号)及送达回证1份,2页;

9、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丰人社劳监听告字[2021]001号)及送达回证1份,2页;

10、劳动保障监察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处理)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5页;

11、劳动保障检查行政处理决定内部审批表1份,1页;

12、劳动保障监察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处理决定书(丰人社劳监黑决字[2021]002号)及送达回证1份,4页。

本机关认为:

复议申请人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有承包合同证明情况属实,经县人社局立案、调查、询问、告知、送达等程序后,仍未就欠薪问题作出整改,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相关规定。复议被申请人县人社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调查,履行了调查问询、通知送达等程序后,依据《河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丰人社劳监黑决字(2021)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应予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13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