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0/2021-04717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丰宁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3-2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
2021-03-25 09时58分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冀民〔2018〕95号)和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承德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承市民字〔2018〕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的、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县财政局要加强保障统筹调度可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是小额临时救助的审批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一)遭遇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原因,需要紧急入院治疗或造成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贫困家庭和个人;

(三)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因其他原因需紧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第五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一)因家庭成员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家庭。这里的自负合规费用,是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商业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同时申请医疗保障救助对象认定的,要在医疗保障救助后,方可受理支出型临时救助。

(二)因子女教育费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下、不含高中及以下自费择校情形)或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 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孤儿、低保家庭、特困供养、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三)因其他原因支出较大应予救助的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收入的;

(四)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

(六)被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情形。

第七条 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不足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按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九条 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临时救助分类审核。

(一)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按照“先行救助”原则,事后补齐下列材料:

1.《丰宁满族自治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3.发生意外事件的相关证明资料(意外事件佐证材料、照片、及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等);

4.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个人申请、社保卡复印件等)。

(二)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丰宁满族自治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 发生意外事件的相关证明资料(意外事件佐证材料、照片、及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等)

4.大额支出证明材料(诊断书、出院记录、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完的原始单据或分割单、教育支出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及困难证明材料、在职及退休家庭全年12个月工资证明等);

5. 《丰宁满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家庭调查记录》;

6. 村(居)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公示;

7. 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个人申请、社保卡复印件等)。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核实辖区居民遭遇意外事故、罹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指导帮助有困难的家庭、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及有关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四章 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审核人员应当会见申请对象,当面了解紧急事件发生情况、申请人家庭经济、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救助需求,并形成会见谈话记录。

2.向处理意外事件的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核实事件发生情况、社会和有关单位对申请对象救助等情况。

3.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确定救助金额。家庭人均救助金额在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及以下的由乡镇(街道)政府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自行负责救助(乡、镇街道按月上报救助花名册);对符合救助条件但家庭人均救助金额超过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连同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及拟救助金额经乡镇(街道)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确定救助金额并完成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开救助信息。急难型临时救助,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实行分阶段救助的,紧急情况下除第一次救助可发放现金外,后续救助必须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对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状况以及因教育、医疗等基本权益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情况进行调查。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2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通过乡镇(街道)民政办再核实后加盖乡镇(街道)政府公章再进行公示2天,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4、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审批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确定救助金额并完成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持有当地居住证非本地户籍的申请对象中,对于经济状况不明或情况相对复杂且需户籍所在地民政局进一步核实的,同省范围内的,由户籍地县民政部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及时向申请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金由县民政局直接发放的,可直接支付到申请对象的银行账户。临时救助金由县财政局直接发放的,县民政局向财政局报送审批表和花名册,由县财政局直接支付到申请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六条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的急难种类、财产损失程度、困难程度分档救助,考虑各种保险支付、赔偿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因其他原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或个人实际困难程度,在本年度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内予以适当救助。

第十七条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需要救助分档确定救助标准。要考虑社会救助、社会帮扶等因素确定救助金额。

(一)孤儿及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中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军校除外),在校期间每人每年救助3000元

(二)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继的,个人自费部分按照100%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县当年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需救助人口×12个月。

(三)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继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照30%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县当年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需救助人口×12个月。

(四)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员患病,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继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3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超出3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县当年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需救助人口×9个月。

(五)其他困难城乡居民患病,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继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超出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20%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县当年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需救助人口×6个月。

(六)在职及退休困难家庭职工患病,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继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60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超出6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10%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县当年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需救助人口×6个月。

(七)因其他原因致使家庭或个人遭受重大变故,支出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继的,临时救助金计算方法:临时救助金=我县当年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需救助人口×2个月以下。

第十八条  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确定救助金额。家庭人均救助金额在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及以下的,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完成发放。对符合救助条件但生活极度困难的家庭人均救助金额超过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连同审核材料、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批准。

第十九条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的救助,可综合考虑其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状况合理确定救助金额。如遇特殊情况,对紧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大额生活救助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县民政局根据具体情形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救助金额超出本年度12个月城镇低保保障保准的需经政府确定并由主管县领导签字,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4万元。

第六章 救助方式

第二十条  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综合运用现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具体包括以下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通过银行实施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应当是以申请人姓名开户的账号;小额临时救助和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社会化发放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服、被褥、食物(大米、面粉、食用油等)、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动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权限及时开展临时救助工作,不断提高救助水平。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可综合考虑乡镇(街道)常住人口及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备用金申请,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道办事处)申请视情况予以拨付。县民政局根据临时救助工作使用需要,财政局及时调剂补充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理网络体系和民政、教育、公安、人社、住建、市容市政、卫计等部门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模式,形成困难群众以及高风险家庭登记造册制度、动态监测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应对处置责任制度,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第二十三条  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服务窗口,实行“前台受理、后台办理”,方便群众求助。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统筹考虑将包括临时救助金在内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推进“救急难”机制。要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要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第八章 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

第二十六条  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机制。畅通连接渠道,对政府救助后仍需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予以转介,使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

第二十八条  推进救助资源与个人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建设。引导慈善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及时发布救助项目、帮扶项目,便于公民发布个人求助信息,促进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爱心组织等慈善力量与求助方对接,扩大救助能量。

第二十九条  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开监督机制。临时救助应当做到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四公开”;临时救助款项的发放要纳入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务公开范围,定期张榜公布;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以及申请人恶意瞒报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应当追回其冒领款物。在冒领款物没有退回前,不再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原《丰宁满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丰政〔2016〕75号)及《丰宁满族自治县城乡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方案(试行)》(丰政办〔2018〕34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