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29/2021-0216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丰宁县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 2021-09-0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新丰路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更好方便群众办事。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省委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赋予乡镇和街道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21〕114号)文件精神以及《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一批赋权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将个体工商户登记(含设立、变更和注销)、权限全部委托各乡镇和街道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下放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办理,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将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办理,为确保群众办事不受影响,自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设立1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对到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对到农业农村局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原局仍可办理,并告知申请人今后的办理单位和地点。自2021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全部由各乡镇和街道、开发区办理,请全体申请者到所属乡镇或街道、开发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办理业务,县行政审批局、农业农村局不再办理(各乡镇经营人员办理农药经营许可需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
丰宁满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