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1-0256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10-2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行复决[2021]6号
2021-09-08 11时11分浏览次数:

                                                                丰政行复决[2021]6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玮,女,满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8号紫金园B408室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齐建国,局长

王玮要求丰宁县住建局对其举报控告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质量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没有备案进行行政处罚;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对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整体验收备案对所有交付房屋行为进行处罚;

3、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第1项、第2项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控告事项作出任何处理,行为已经违法

2021年4月9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控告的具体内容,至今已74天,住建局未对此作出任何处理,不作出任何处罚行为,已经违法。

2017年2月,申请人王玮与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意向书》,共缴纳了15万元预付款,于2018年10月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金地满城7号楼2单元1602室,总房价为848373元。根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交房,被控告人通知2019年9月22日验房交房,根据合同约定现已延迟112天交付,当天被控告人不出面要求物业公司交付房屋,并要求收取装修保证金不正当费用,后经协商10月29日原告前去验房,验收,门锁损坏,没有纱窗,窗子开裂,阁楼未封闭,窗子材质为塑钢,不是合同约定的断桥铝,楼层高为2.8米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9米,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验收合格才能交付;被申请人拒绝出示两证一书,申请人拒绝了交付。

申请人向丰宁县住建局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为:该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向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行政信息公开,回复意见为金地满城项目没有进行规划验收;向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县分局公开称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没有备案;至今被申请人没有做专项验收。

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15日内进行竣工备案,应当做出限期内对被申请人做出20至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规定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除了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外,还应当通过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环保有关部门或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竣工验收程序为:1、该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第五条规定工程完工,施工、监理、勘查、设计的等单位出具相应的报告;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款支付完毕专项验收(规划、消防、环保、人防)完成等。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4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办法第5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发了疯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认可的文件或者批准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需的其他文书。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办法第6条备案机关收到建筑单位送达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办法第7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本规定第9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出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根据《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9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上述事实金地公司金地满城项目没有在竣工验收15日内进行竣工备案,至今还没有完成规划、环保、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根据被申请人在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竣工项目审查》表1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应当在2020年1月16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依据《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9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出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三、被申请人没有对项目进行竣工备案,擅自强制申请人及诸多买受人交付使用,责令停止使用,对被申请人处合同价款(所有交付《买卖合同》备案的全体业主总合同价款)的2%以上4%以下罚款。

本案事实申请人与所有购买金地满城项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9年6月30日交付房屋,被申请人没有按期交付,于2019年9月22日在没有《竣工验收备案》强制要求申请人及所有购买人交付房屋。根据《竣工项目审查》表1被申请人实际是2019年12月31日才做完《竣工验收》,强制申请人及所有购买人2019年9月22日交付的行为金地公司已经违反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10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金地公司没有对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即2020年1月15日前完成竣工备案,没有在取得竣工备案的情况下强制申请人及其他买受人于2019年9月22日强制交付房屋,业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监督监管的职责,请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作出竣工验收备案、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房屋交付。

另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12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人员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贵局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履行职责,作出申请人所请求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投诉控告书1份,5页;

2、EMS特快专递邮寄单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20-37号文件要求,《承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通知》。此项目应该依建设单位申请,由行政审批局组织联合验收。此项目未进行联合验收,不具有备案条件。经联合验收合格后,15天内没有进行备案,我单位将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4、有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此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可以交给用户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37)1份,9页。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1份投诉控告书,要求对丰宁县金地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其他案件过程中与申请人就投诉控告的部分事项进行过沟通交流,但被申请人未及时对申请人此次邮寄提交的投诉控告书送达调查处理结果。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由被申请人依职权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控告的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申请人投诉控告书1份。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