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21/2022-0701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丰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成文日期: 2022-10-1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2-10-13 11时01分浏览次数:

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8〕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简称县林业和草原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还湿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全县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配合国家、省、市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参与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承办国家公园规划、管理和监督,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和省、市级、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以及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荒漠化防治、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依法加强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果树(除水果之外部分)、蚕桑、花卉管理职责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

第六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政务公开、宣传、安全、信访、建议提案办理、档案管理、机关规范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培训与督考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青妇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及统一战线工作,负责承办局党组会议并督导落实。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与交流,承办林业和草原重要国际活动、港澳台林业和草原事务。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二)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生态保护修复股(丰宁满族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森林质量提升、中幼林抚育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起草全县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配合县气象部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全县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承担起草林业和草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法制建设规划,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并指导实施。

(五)森林资源管理股。拟订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森林资源。指导天然林、公益林保护工作。指导全县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研究提出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县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发展工作,承担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

(六)草原管理股。指导全县草原保护工作,承担草原改革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七)自然保护地管理股。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沙漠公园、湿地和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价工作。指导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办编制国家公园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承办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承担全县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履约,以及全县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八)产业发展与种苗管理股。负责全县经济林、桑蚕、苗木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碳汇计量监测,指导实施林业和草原碳汇项目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干果果品质量安全。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九)科技教育与火灾预防股。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科技教育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智慧林业建设相关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及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第七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机关编制22名(行政编制12名、锁定事业编制10名)。股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专职党建工作人员1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森林公安局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丰宁满族自治县委组织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丰宁满族自治县委组织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 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