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8/2022-07111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 发布机构: 丰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2-10-1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构设置和职能
2022-10-13 16时00分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8〕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简称县民宗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归口县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的开展。负责管理恢复、更改少数民族成份工作。

(三)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政府规章草案,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负责协调、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四)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指导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突发事件处置和本县民族宗教领域社会稳定工作。

(五)参与拟订本县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本县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差别化政策建议;参与本县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扶贫开发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和县庆活动。

(七)提出本县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艺术、语言文字、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

(八)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指导所属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联系、培养宗教界人士。

(十一)依法治理宗教领域的突出问题,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分裂、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指导民间信仰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民宗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宣传、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信访等工作;管理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关财务;负责协调落实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负责机关后勤保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民族股。负责起草民族方面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协调维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管理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承办本县县庆活动和省、市政府来丰现场办公有关事宜;负责协调指导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民族方面的问题;承担民族方面的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流动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承担民族法律、法规实施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协调民族行政执法和矛盾排查;研究民族领域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处置;负责提出本县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艺术、语言文字、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参加全国、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比赛及全省少数民族文艺调演;配合做好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互联网民族事务。参与拟订本县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提出本县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承担参与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本县扶贫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工作。

(三)宗教股。负责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政策建议;依法承担宗教事务行政许可事项;承担宗教方面的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调解工作;承办有关宗教事务前置审批和内部审批工作;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指导所属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联系、培养宗教界人士;指导乡镇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治理宗教领域的突出问题,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分裂、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指导民间信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互联网宗教事务。

第五条 县民宗局机关编制9名(行政编制6名、锁定事业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含机关专职党建工作人员1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丰宁满族自治县委组织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丰宁满族自治县委组织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