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49/2022-0728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森林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2-10-1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22-10-18 10时34分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我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我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依照本规定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三条  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我队应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政策法规信息。包括森林警察大队依法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条文以及我队依法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或实施细则等。

  (二)办事指南。包括我队机构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标准等。

  (三)执法监察信息。森林警察大队执法监察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处罚标准、执法监察情况等。

  (四)其他经批准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各类突发应急事项、勤政廉政事项等。

  第七条 下列信息应及时在队域网上向全队工作人员主动公开:

组织人事变化情况。主要包括干部任免、机构编制、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

第八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在政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其性质后,再予以保密或者公开。

  第十条 公开的政务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我队可采取以下方式对政务信息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二)国际互联网站;

  (三)机关办公地点提供的便民措施,如政务公开栏、计算机触摸屏、大屏幕、语音查询系统、资料索取和查阅点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如《依法行政手册》、《办事指南》、听证会等。

  第十二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科室(单位)联系人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资料,研究提出信息发布的方法和深度,并对公开资料检查校对,负责人审核后,将纸质文本和电子文件一并送综合管理科审核。

  (二)队综合管理科对各科室(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内容审核后,送领导审批。确有必要时,在送领导审批前将资料内容提交有关会议审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在发布前要报县政府、公安局批准。

(三)领导审批通过后,监察室将信息发布资料交责任单位实施发布。

第十四条 及时向社会公开我队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箱等,方便公开权利人就政务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五条 每年公布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二)依法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三)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未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情况;

  (四)因政务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管理科责令改正;逾期未整改的,由综合管理科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二)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政务信息的;

  (三)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我队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队综合管理科投诉。队综合管理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队综合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