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4/2022-0764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丰宁县环境保护局
成文日期: 2022-10-1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简介
2022-10-18 16时15分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承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 107 ) 《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承办字〔2019〕48号)、《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 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 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办〔2019〕11号),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简称市生 态环境局丰宁县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丰宁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的 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协调解决辖区 内环境污染纠纷。参与辖区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事项。参与指 导推动辖区内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辖区大 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 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辖区内 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组织指 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统一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五)协调和监督辖区内自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 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 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本辖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制度并监督执法。

(六)负责辖区内环境质量、环境应急、环境执法监测工作。 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

 


(七)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 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据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负责辖区 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负 责受理、处置涉及生态环境工作的来信、来访、来电、来邮等信

访事项。

(八)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对外合作、自然生态保护、参与

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等工作。

(九)落实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环

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职能转变。整合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能, 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统一行使生态 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全面 落实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构建政府 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

体系。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丰宁县分局负责监督 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 护执法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水利、农业农村等 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在日常监督管理中, 行业管理部门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丰宁县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纪检监察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 担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 化、宣传教育和机关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 稿的起草工作。负责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等工作。负责人事、 工资、离退休等工作。负责受理环境信访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和 群、工、青、妇工作。负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办人大代

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二)综合股(执法一 中队)。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 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基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权限范围牵头 或配合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负责协调、 报送。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生态环境普 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关法律顾问和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工作。负责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 管理、生态环境科技与对外合作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行政 许可事项和服务事项。配合做好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负责分局交办的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三)水生态环境股(执法二中队)。负责辖区内地表水生

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

实施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考核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乡镇

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分局交办的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四)大气环境股(执法三中队)。负责辖区内大气、噪声、

光、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相关工作措施。拟定重污染天气应对举措,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

染防治工作。与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辖区应对气候变化相关

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

业发展。负责分局交办的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五)土壤生态环境股(执法四中队)。负责辖区内土壤、

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环境质

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

和执法。负责分局交办的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六)固体废物与化学品股(执法五中队)。负责辖区内固

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

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

品进出口登记等工作的初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申报

登记核查与跟踪控制检查。负责分局交办的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丰宁县分局(丰宁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编制38名(行政编制6名、锁定事业编制32 名)。局长(执法大队大队长)1 名,副局长(执法大队副大队 ) 3

第八条  币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

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承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 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承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

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