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8/2022-0755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丰宁县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2-10-1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2022-10-18 15时42分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县水资源,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资源是指全县境内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行使水资源管理权,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都必须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取水许可审批。

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坚持以水定需、以水定发展的原则,节约用水的原则,谁破坏谁负责治理、谁造成污染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坚持统一规划、顶层设计,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把建设水库、塘坝、淤地坝、水池水窖、集雨工程列入今后水利建设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划,列入目标,分步实施,抓出成效,使其充分发挥优化生态环境、改善气候及生存条件和防灾减灾作用。

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与保护

第八条 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村在编制新的涉水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调整上,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推广使用管灌、喷灌、滴灌以及防渗渠灌的灌溉方式,提高水的利用率,发展节水农业。城镇节水器具推广使用率要达到90%以上,农田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要保持在97%以上。今后发展农业灌溉项目要全部采取节水措施。

第九条 已批准的工矿企业生产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控制用水数量,推广使用循环用水,尽最大可能降低万元产值用水量。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在现有40.43立方米基础上,十二五末减至32立方米。

第十条 凡幸福新村居民用水,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乡(镇)、村联办集中供水事业,改善用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消除取水排水不分现象,提高幸福指数。避免造成污染,危害当地群众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要切实贯彻落实计划用水、计量收费措施,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累进加价收费措施。对坝上地区的农业生产用水,不超过用水限额的,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用水限额的征收超过部分的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 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第十三条 在县城、乡(镇)、村供水源地及上游区域,划定水源保护区,统一报县政府批复备案。在保护区内,可以采取植树造林等水土保持措施,涵养水源,修复生态。不得进行挖沙、取土、采石等活动,不得建设高耗水、高污染企业。

第四章 取水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取水地所在乡(镇)、村和当地居民代表同意,并签署意见。经过水资源论证后,方可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等取水材料。

第十五条 养殖、种植、农村饮水安全、土地整理及农业开发等农业项目涉及的取用水,由取水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村政府签署意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坝上地区要严格控制开发新水源。因项目建设需要开发新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矿企业的取水许可审批,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

第五章 县城自备水源井关闭

第十七条 为了适应县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县城居民饮用水安全,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对县城内所有宾馆、饭店、房地产小区和企事业单位的自备水源井实施关闭措施。

第十八条 县城除批准的公益事业自备水井外,凡属于县城自来水管网能够辐射到的地方,都必须采取集中供水方式。供水管网尚未辐射到的地方,要做出规划,限期完成管网铺设。

第十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摸清底数,准确定位的基础上,通知用水单位使用填埋、铲除等措施,限期关闭,在关闭实施中注意保存档案及影像资料,已备存查。所需关闭费用由用水单位自行解决,完成关闭的水源井不得重新开启使用。

第二十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自备水源井关闭措施的落实。经批准的公益事业自备水源井,必须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实行定额用水,依据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对各关闭自备井单位的供水管网进行改造,所需资金按县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关闭自备井、安装自来水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由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妥善解决。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将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的部署,把用水计划落实情况、农田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节水器具推广使用率、蓄水集雨设施建设任务以及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纳入各乡镇与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及部门,停止报批新的水资源开发项目。

第二十四条 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水质化验和监测网络,定期进行化验监测,并且制定和建立水资源管理信息公开和水质水量新闻发布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凡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县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经核查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者资金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抗拒封闭自备水源井、重新使用被封闭水源井或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取水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为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施工单位,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为实施本办法,县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办法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务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20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