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一、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36项) |
1 | 城乡建设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2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3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城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5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6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7 | 对裁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8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9 | 对未经批准(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10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11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1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13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 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14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15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16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17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18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19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20 | 城乡建设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21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2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23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2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25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 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26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27 | 文化市场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28 | 农业农村 |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
29 | 安全生产 |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30 | 对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
31 |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32 |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33 |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
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35 | 民族事务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36 | 生态环境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
二、县级部门委托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6项) |
37 | 宗教管理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38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39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40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41 | 宗教管理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42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