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2-12493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12-2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政行复决[2022]15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田瑞芳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 旭,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艳飞,丰宁县公安局干警
王天琦,丰宁县公安局干警
田瑞芳不服丰宁县公安局作出的丰公(大)行罚决字(2022)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丰公(大)行罚决字(2022)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家仅与盛世龙源二期施工场地一墙之隔,施工方为抢工期经常早六点,晚十点进行加班施工,噪音非常大并且严重挡光。申请人母亲许凤英、奶奶李秀云年事已高,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高血压病。噪音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家生产生活。申请人多次找施工方解决,施工方以有施工许可证,经批准为由,不予理睬。多次找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决未果,拖有两年之久。申请人母亲、奶妈无奈让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上午8时许,送母亲及奶奶到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给予解决。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予及时予以答复,两位老人想解决完问题再回。申请人未劝回老人,心疼老人挨冷饿着,就给老人送点吃的及物品。申请人拗不过老人,也劝说不了老人。申请人的行为只是关心一下老人,当时由于生气,可能说过气话,并没有与政府作对意识,申请人行为可能有所过激,但不构成严重违法。而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2日却作出丰公(大)行罚决字(2022)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行拘5日处罚。申请人认为此处罚违法且不适当。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丰宁县政府申请复议,望贵政府依法处理,支持申请人申请事项。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丰公(大)行罚决字(2022)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2022年10月17日上午8时许,在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田瑞芳与其母亲许凤英搀扶李秀云(年纪较大,已无完全行为能力)以盛世龙源二期施工噪音影响其生活、所盖建筑影响其采光权等问题为由,将李秀云带至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11办公室。同日,在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班期间,田瑞芳又为李秀云送行李物品帮助李秀云、许凤英长时间滞留在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约24小时,严重扰乱了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经调查,2022年10月17日上午8时许,申请人将其母亲许凤英及其奶奶李秀云(年事已高,无行为能力)送到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盛世龙源二期施工噪音影响其生活,所建建筑侵犯其采光权的问题。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511办公室规划股的工作人员为其复印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中的用地红线外住宅日照计算范围图和田忠福(申请人父亲)即有北侧住宅(XZ12#)、南侧2层(XZ13#)楼窗分析表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第12页4.0.9款,并向其解释相关政策和规定,告知其施工噪音问题不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权范围,其职权在住建局和生态环境局,并告知可以领其到二楼生态环境局进行咨询施工噪音问题,但是其不去,始终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11办公室滞留,滞留期间511办公室工作人员一直在劝说但是并无效果,12时许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其进行了反复劝说,告知其针对采光噪音问题去环保局做鉴定后去法院进行诉讼,但是其不听劝说始终在511办公室滞留;同日18时许,申请人田瑞芳携带衣物来到511办公室门口给二人送饭,511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了劝说,申请人表示解决完就走不给解决就不离开。
三、在申请人母亲许凤英及其奶奶李秀云滞留期间,工作人员曾尝试为其进行调解,但是许凤英要求开发企业因噪音和采光影响,赔偿其300万元,或给其3套100-110平方米住宅楼和100万元装修费用,其所提要求无法达成和解。
四、虽然申请人田瑞芳没有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滞留,但其领送许凤英、李秀云到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造成长时间滞留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在滞留期间为二人送被子、枕头、饭的行为直接帮助了其母亲许凤英扰乱了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均无法可依,丰宁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申请人田瑞芳进行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行政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各1份,共2页;
2、许凤英传唤证及家属通知书各1份,共2页;
3、许凤英2022年10月18日询问笔录1份,8页;
4、田瑞芳传唤证及家属通知书各1份,共2页;
5、田瑞芳2022年10月21日询问笔录1份,6页;
6、田忠富2022年10月19日询问笔录1份,4页;
7、崔建华2022年10月18日询问笔录1份,6页;
8、周树国2022年10月18日询问笔录1份,5页;
9、接受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据清单1份,1页;
10、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许凤英和婆婆信访情况的说明1份,3页;
11、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证明1份,1页;
12、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执法记录仪时间问题的说明1份,1页;
13、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说明1份,1页;
14、丰宁县公安局大阁派出所办案人说明2份,2页;
15、许凤英、田瑞芳户籍证明各1份,共2页;
16、行政处罚审批表2份,2页;
1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份,2页;
18、丰公(大)行罚决字(2022)1852号、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共2页;
19、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监控及手机录制视频光盘1张、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4张;
20、民警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
21、许凤英作询问笔录时视频光盘1张;
22、田忠富、田瑞芳作询问笔录时视频光盘1张;
23、丰宁县自规局人员作询问笔录时视频光盘1张。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0月17日上午8时许,田瑞芳陪同其母亲许凤英和奶奶李秀云到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盛世龙源二期工程施工噪音影响生活和所盖建筑物影响采光等问题。许凤英、李秀云长时间滞留在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约24小时,严重扰乱了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期间田瑞芳给许凤英、李秀云送食品、衣服、行李等为二人滞留提供帮助,并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让其劝家人回家时表示“解决完了就走,不解决就不走”。丰宁县公安局认定其扰乱机关单位秩序并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许凤英、田瑞芳、崔建华、周树国等人询问笔录,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监控及手机录制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机关认为:
田瑞芳主观上对许凤英、李秀云长时间滞留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持支持态度,行为上对二人滞留提供了帮助,属于共同实施了扰乱机关单位秩序的行为且情节较重。丰宁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田瑞芳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丰公(大)行罚决字(2022)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