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 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丰宁县税务局 | 元 | 《残疾人就业条例》 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公告第9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 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我省为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 残联审核、税务征收其缴纳地方国库。 |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30人)以下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3、从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 丰宁行政大厅一楼 | 80127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