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21/2022-0292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丰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2022-03-0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2月16日,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下发了《项目实施十项制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制度,结合丰宁林业和草原工作实际制定。《制度》共十条内容,对林草项目前期设计、项目审批程序、招投标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付、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项目检查验收、项目资金拨付及项目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林业和草原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运行,有效提高项目规范管理水平,促进全县事业高质量发展。
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项目实施十项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运行,推进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林业和草原局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第二条 项目设计前,项目实施股室需与项目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及村组进行沟通,充分征求实施意见,经乡镇、村同意,签署意见后实地开展作业设计。
按照“谁设计、谁负责”原则,设计股室须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技术要求开展项目规划设计。设计方案最终由项目股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后确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由施工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报项目批准单位批复后变更。
第三条 项目前期审批,由分管局长牵头,项目股室具体负责,根据实施方案及作业设计,完成招标(采购)前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将最终的评审材料交招标办。
第四条 项目招标由招标办全程负责,通过中介平台,选取与招标(采购)项目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合同需明确代理费金额、付费方,明确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组织开展招标(采购)工作。代理机构负责起草招标(采购)文件,项目股室、招标办负责审定文件内容,招标文件经分管局长审核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发布。根据现行《河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达到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经县政府采购办批准后执行,达不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通过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议事程序研究决策执行。(现执行《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为:县级3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含)以上。标准如有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中标单位按标准足额交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交付凭证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施工前应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项目建设合同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起草,经项目股室、计财股、招标办初步审核,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分管局长与施工单位签订,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 项目实施前,由中标单位做出承诺,具体包括按设计施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时限、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等方面,承诺书交项目股室备案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项目经理跟班作业,项目股室负责施工期间的技术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第七条 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按项目建设要求由招标办按程序选聘监理机构。项目股室负责与监理机构对接,督促监理公司发挥职能。由分管局长、督考办、项目股室、计财股组成项目督导组,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随时进行督导,将督导情况及时反馈给项目股室,督导整改落实。严禁局内任何人员以权谋私,变相给施工单位增加成本,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八条 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照施工承诺,对完成质量不达标、不服从项目股室管理、不按监理单位要求进行整改、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报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根据“信用中国河北丰宁网站”查询结果, 按失信法人失信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进行惩戒。对信用情况按照《承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行)》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采取相应奖惩措施。
第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分管局长牵头,项目股室配合,局规划设计院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实地验收,在完成外业调查验收结束后一周内出具规范有效的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分管局长牵头,将工程项目移交所在乡镇、村,签订移交管护书,落实管护责任。项目资金拨付由计财股负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财经制度落实。
第十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股室、计财股、招标办分别负责对生产档案、财务档案、招投标档案进行收集归档,并定期向局档案室移交。项目股室要对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完成后声像资料以及管护移交书等进行归档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