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3/2022-0296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2-04-1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加快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汇报
2022-04-13 15时02分浏览次数:

关于加快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汇报

 

1、本政策措施主要参考了我县2021年2月25日修订试行的我县《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德市《加快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及我市其他县区招商选资政策。共分11部分25条,另有附则5条。已经与税务、财政、开发区和自规等部门多次沟通征求意见,先后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两次并修改,3月28日向政府常务会汇报,并进行修改完善。有两个专业的词的解释:(1)县级财政贡献额;(2)设立产业扶持资金。原来名为招商选资优惠政策,为了和市里保持一致改为现在名称。下面对本政策措施内容进行汇报。

2、关于奖励资金和奖励范围 县政府设立产业扶持资金,用于在招商选资中兑现奖励。奖励范围:(1)河北省十大战略新兴产业,(2承德市“3+3”主导产业,(3丰宁四大主导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文旅休闲度假产业、智能装备制造产业、绿色有机农业产业)。房地产开发、资源类初级产品开发、清洁能源开发、PPP项目以及与政府另行约定的项目等项目主体及其引荐人不享受本政策。已享受中央、省、市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关于经费和组织保障:

大力推行以商招商、以情招商、专业团队招商、小团组靶向招商、产业链招商、云招商等多种形式,与专业招商机构、行业商会协会等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利用“头部企业”、链点企业吸引上下游配套企业集体落户,让招商项目实现准好快。为保障招商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状况,整合我县四大班子领导力量,依据四大主导产业工作专班组建4个工作队伍,整合原有产业工作专班力量,吸收行业龙头企业、领军企业和社会资源力量参与,由县级领导担任专班班长,围绕产业链上中下游关键环节延链强链补链开展招商活动,每个专班年度安排财政资金100万元,用于招商支出。

落实市长在2.23日 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工作会讲话精神。

3、第一部分引进企业支持政策 第一至第七条共七条,     第一条,固定资产投资政策,引进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或亩投资强度奖励额高的标准申请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入累计达到1亿元(含)—3亿元,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2%给予扶持和奖励;固定资产投入累计在3亿(含)—5亿元,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3%给予扶持和奖励;固定资产投入累计在5亿(含)元以上,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给予扶持和奖励。提高企业用地使用效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50万元(含)至400万元,奖励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4%。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每亩4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投资强度每亩增加100万元,扶持奖励额增加1个百分点

企业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取得竣工验收手续并正常投产运营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后,可按照投资额度或投资强度中奖励额高的标准申请扶持资金,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不可重复享受,上述扶持资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最终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或强度政府核准确定。本政策所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房屋、机器、机械、建筑物、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包括实际缴纳的土地价款

市里政策:同时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给予固定资产投资5%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3年。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固投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固投5%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3年。

开发区政策:按亩投资强度作为标准,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至400万元,奖励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4%,达到400万元以上,奖励5%。实行预奖励和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计算依据。

第二条土地优惠政策 参照承德市文件

对新引进企业,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可按政府土地出让成本供地,但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最低价。新上项目用地可采取招拍挂方式整体出让或分期出让,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相关税费之和。转型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兴办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或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康休闲、养老项目的,经县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依规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条财政鼓励政策 自企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之日起,按照缴纳主体税种县级财政贡献额给予奖励。第一年至第三年奖励财政贡献额100%,第四年至第六年奖励财政贡献额50%,奖励资金在次年安排落实。如果奖励期间企业迁移,需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依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缴额给予奖励,“三免三减半”,奖励6年,前三年两税县级财政贡献额的100%,后3年的50%标准。

开发区政策为:企业所得税奖励3年每年100%,增值税奖励5年,前3年100%,后2年50%。

第四条 对企业建设厂房给予奖励资金,每平方米100元,以规划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企业建设厂房包括生产车间和与生产有直接关系的污水处理、锅炉房、消防设施、研发中心以及原料和成品库房等。项目全部竣工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兑现奖励。

此条参考开发区政策,此条奖励为了解决入驻开发区企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开发区采用预奖励,企业开工预奖励90%,竣工备案后兑现剩余的10%。

第五条 整体搬迁补助政策 对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整体搬迁项目给予搬迁补助,标准为企业投产后下一年度销售收入(以企业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为准,含减免部分)的 1%。单个项目搬迁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此条参照市里政策。

第六条 工业企业生产要素鼓励政策

对入驻开发区的规上工业企业进行生产要素补贴,自企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起,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企业生产要素补贴,补贴标准为:电费补贴0.1元/千瓦时,水费补贴0.5元/立方米,天然气补贴0.4元/立方米,取暖补贴2元/平米,以上补贴仅限于接入开发区生产要素集中管网的企业,企业能耗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开发区负责审核、申报。

  跟踪跑办服务

提供优质政务服务,全面清理和废止阻碍公平竞争各项规定,对新引进企业,自项目洽商、选址开始,县政府采取全程“保姆式”服务,实行县领导包保责任制,牵头抓总,协调各方。实施企业注册免费代办制度,新注册登记企业非特殊情况材料齐全的2小时内一次性办结;在开发区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开发区企业提供“网上办、就近办、自助办、帮办代办”服务;推进项目“定地即承诺,拿地即开工”改革;开展联合审批和竣工联合验收,只提交一次材料,通过网上政务平台实现多部门办理;实行“办事一次成”“办事不用跑”政策,为企业开工、建设、投产、达效提供便捷、高效、贴心的优质服务。

4、第二部分,总部经济支持政策,第八条和第九条,共两条,第八条,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迁入我县的,按照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25%标准给予持续奖励。在企业项目落地后实际缴纳税款的次年开始逐年安排落实。市里政策奖励4年,前三年70%,第4年60%。

第九条,在我县设立结算中心的,按照企业新增本级财政贡献额奖励六年,前三年70%,后三年60%给予奖励。在企业结算中心落地后实际形成财政贡献额的次年开始逐年安排落实。

市里政策前三年70%,以后每年60%。

5、第三部分、飞地经济支持政策,第十和第十一条,共两条。

第十条 通过政府间推动,对县域外企业在我县落地的新办项目,引进投资的县(市、区)与我县对县级财政贡献额实行五五比例分成。税收分成操作上实行属地征收,年终结算。

第十一条 打破行政区划界限与拟进行长期合作的政府、高能级园区,建立战略协作关系,综合丰宁经济开发区用地情况,给予预留土地或规划园中园方式进行长期合作,在跨区域经济核算、财税分成、资源统筹、生态补偿等方面深度合作,建立政府引导、优势互补、园区共建、利益共享的“飞地经济”模式。

 

6、第四部分外资外贸及合资企业支持政策,第十二至第十四条,共三条,第十二条,新登记注册和增加注册外币实缴500万美元(含)以上外资、合资企业,按照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计算。 对实际到位外资200万美元以上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外资、合资工业企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对县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5年按对县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外贸企业,自企业正式投产下一年度开始,完成出口任务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经商务部门认定后,按企业出口额5%给予奖励,最多奖励3个年度,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开发区政策,为奖励出口,出口任务达到500万元以上人民币,奖励5%,最多奖三个年度,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市里政策也是奖励出口,出口奖励起点500万元人民币,5%,奖励三年,没设高限。

第十四条 外资外贸及合资企业自建厂房或租赁办公用房及厂房优惠政策参照奖励政策中第一项第四、五条执行。所有的优惠政策奖励全部经商务部门认定后发放。

7、第五部分 上市企业支持政策,一条,第十五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在我县注册公司并在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北交所、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所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县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新转入层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企业正式上市运营后,县财政以产业扶持资金形式拨付给企业。对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址迁入我县的,参照我县上市企业支持政策执行。

参照市里政策,市政策按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

 8、第六部分 科技创新支持政策,一条,第十六条。对引进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创建省级以上产业研究院、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按照《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丰政〔2021〕7号)予以奖励(附件),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9、第七部分转型升级支持政策,第十七,十八条,两条,第十七条,本县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扩建或新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两年内完成转型升级投资并实现正常生产,按新增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净增同级财政贡献额(以技改或资产盘活前三年度同级财政页献额平均值为基数)50%支持企业。此条与市里文件一致。

第十八条,经县政府认定为产品提档升级类技改扩能项目或资产盘活类项目享受以下扶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购置应用国内领先技术设备的设备购置款6%的资金扶持;购置国际领先技术设备的,给予设备购置款10%的资金扶持。

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此条与市里文件一致。

10、第八部分高端人才支持政策,十九,二十,两条

第十九条 全面落实《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才引进、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对“双一流”高校英才、柔性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领军人才引进予以奖补。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每个季度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利用县内职业教育资源,有针对性的对本地劳动力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对于企业需求的专业人才,将其纳入县人力资源市场开展岗位招聘,实现需求信息一点录入、全网推送;建立常态化校企合作机制,积极组织企业与各类高校开展合作,建立稳固的人才培养战略合作关系。鼓励有需求的企业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11、第九部分创建品牌支持政策,二十一、二十二两条,第二十一条,(与农业政策一致)正常运营的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含服务品牌)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准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含服务品牌)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优质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团队和个人,企业和个人政策与市里一致) 荣获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团队,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12、第十部分引荐人奖励政策,二十三、二十四两条,第二十三条对我县招商选资引荐人(包括自然人、机构、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不含公职人员)实行奖励:①内资项目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县内现有企业转型升级、重整重组、增资入股等项目,按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作为引荐奖励资金。②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8‰作为引荐奖励资金。③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④项目固定资产全部完成落地,企业正常生产后,引荐人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县域内各乡镇、部门引进企业落户在我县的,第一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50%给予乡镇、部门补充经费,以后年度按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20%给予乡镇、部门补充经费。年度奖励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3、第十一部分“一事一议”支持政策,一条

第二十五条 需单独研究讨论的重点项目,可列入“一事一议”研究议程提请县委、县政府讨论。

 

附则 5条

1.对符合本政策的,于每年第四季度将奖励和补贴申请报送项目行业分管部门或开发区,初核汇总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按程序评审、研究后兑现。政策涉及到的奖励、补贴等支持资金由县产业扶持资金列支。

2.此前落地项目按原有政策和协议执行,本政策颁布实施后,新引进落地项目按新标准和协议执行。

3.本政策由县发改局(商务)负责解释。

4.除北京外其他地区来丰投资企业参照本政策执行,以投资合同或协议为准。

5.本政策自2022年4月28日起施行,2021年2月25日印发的《河北丰宁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