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护水库大坝安全,明确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保障水库工程管理正常运行,进一步明晰水库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水库功能和水利工程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管理安全条例》、省水利厅《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冀水建管[20J 5]71号)、《承德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承办字[2017]17号)、承德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承政水[2017J215号)和《丰宁满族自治县黄土梁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水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等有关要求,对黄土梁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按照水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黄土梁水库的管理范围监督管理。划定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黄土梁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如下:
库区管理范围:水库正常蓄水位779.46m(设计高程341.8m)以下区域。坝址区管理范围:大坝下游电站尾渠下游30m,大坝左侧管理处边墙水平外延100m,溢洪道右侧开挖线外侧水平距离50m所形成的区域。
库区保护范围: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区域(现有黄土梁水库土地证在册范围);大坝保护范围:大坝管理范围边界线下游水平外延200m,两侧水平外延100m形成的区域;
三、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 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二)禁止在大坝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三)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四)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四、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二)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