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49/2023-0833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丰宁县森林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03-1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3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通告
2023-03-10 09时57分浏览次数:

(审议稿)

为确保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2023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和封山防火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以森林为背景的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和草原,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郊游、踏青;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施工或作业;

(三)野外烧火取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野外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野外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七)未经审批的野外工程施工爆破作业;

(八)其它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四、森林草原防灭火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各乡镇、开发区、林场要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全面负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五、各乡镇、林场要在进入防火区重要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

六、在封山防火区内违规用火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责任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七、所有护林员、巡查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本人以及相关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乡镇接到火情报告后,在做好情况核实,并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上报不及时、行动迟缓,组织扑救不力,造成较大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及乡镇综合执法队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灭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

十、县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祭祀用品禁售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规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商户和个人依法处理。要积极引导群众文明祭祀,提倡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等文明祭扫方式,以文明、清洁、安全的方式缅怀故人、寄托哀思。

十一、县内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