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68/2023-0927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丰宁县窟窿山乡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05-1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科学决策。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乡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一)应急组织机构
乡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应急领导小组)设乡应急办,书记、乡长任组长,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领导、乡安委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包村领导、村两委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乡安委办,安委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乡应急领导小组
负责与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沟通、衔接,并在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和终止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程序;统一指挥协调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配合上级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做好Ⅲ级、Ⅱ级、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2、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乡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建议启动、调整和终止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响应;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乡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五、监测预警、突发事件报告与研判
(一)监测预警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组织制定实施全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兽药残留等农产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通过风险监测、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二)事件报告
1、报告主体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4)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六、应急处置
(一)紧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基层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依据各自职责,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可采取但不限于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包括:保护事发现场,封存相关物品,消除次生隐患,控制肇事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及时报告时态等。
(二)事件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本级预案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各级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2、责任调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事发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突发事件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责任划分和处理报告。
3、总结评估和报告。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查明突发事件原因的基础上,应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评价,形成最终事件调查报告,一般应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七、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各级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建设和专家队伍建设,明确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协调。
(二)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三)物资经费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四)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科普宣教,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演习演练
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六)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