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3-0867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3-2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政行复决[2023]2号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28 17时00分浏览次数:


 

 

 

 

 

丰政行复决[2023]2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梁裕标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晓云,局长

梁裕标不服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其投诉举报回复函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函(简称)》不予立案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

1、2022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关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红坊食品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的“婴幼儿亚麻籽油”),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月作出《回复函(简称)》不予立案行为,被申请人存在失职渎职、包庇纵容行政违规行为。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2、关于涉案产品“婴幼儿亚麻籽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未在回复函中运用任何法律依据进行回复,仅以口头阐述一点说服力没有,同时也未对申请人的投诉部门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证明被申请人法律知识欠缺,涉案产品宣传婴儿食品,但不是执行婴儿执行标准,婴儿执行标准一般含有GB10765、GB10769、GB10770等。其次被投诉产品针对人群系婴儿,同时婴儿食品有着特殊的生产要求,而这亚麻籽油只是一款普通食品,其生产执行标准车间硬件工艺流程及微量元素等要求达不到婴幼儿特殊膳食执行标准生产的要求。所以一款普通产品是不能够宣传于婴儿食用的。商家在标题中加入了“婴幼儿”该行为已经足以影响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愿,涉案食品宣称婴儿产品,该食品就必然按特殊生产标准组织生产,使食品污染物限量、营养价值优于普通食品,否则所有普通食品都可以宣称为特殊膳食用,食品区分特殊膳食用和普通食品等旧失去了意义。并且婴幼儿属于特殊人群,同时婴幼儿在生产发育期对食品的品质和质量也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申请人并未考虑食品安全监管的特性以及食品安全法设置严厉处罚标准的立法目的,如此执法,客观上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标准的统一性,故被申请人认定涉案产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律意识欠缺。

3、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根据“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原则,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服其作出的回复多少天内可以向何机关复议,也未告知申请人多少天内可向何法院诉讼,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所栽程序违法。

4、申请人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同时不排除被申请人暗地与商家有违规操作行为,故申请人不服请求机关部门重新核查处理。

综上,请求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投诉举报函1份,1页;

2、产品图片1份9页、订单详情1份2页,共11页;

3、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回复函1份,1页;

4、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已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不存在失职渎职包庇纵容的违规行为

2022年11月14日,我局接到梁裕标投诉举报函后,即指定执法人员刘冰、赵磊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认真核对了申请人投诉举报函及其附件,发现投诉人购物的形式为线上网购,商品购买店铺为“抖音店铺满丰红坊粮油”,商品发货地址为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红坊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品名为亚麻籽油500ml/瓶。

2022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依据梁裕标的投诉举报线索对案件涉及的丰宁满族自治县红坊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网点及法定代表人张雷进行了检查和调查询问。首先,执法人员与张雷共同用手机登录了该公司在抖音平台上的店铺,一同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浏览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该公司在抖音平台店铺名称为“满丰红坊粮油”。2、该公司在售产品“亚麻籽油”网页标题描述为“1瓶装亚麻籽物理压榨冷榨500ml孕妇宝宝婴儿食用油亚麻酸油礼盒”。3、该网页对亚麻籽油的产品介绍包括该产品的正面标签展示、背面标签展示、产品营养成分表放大图展示、产品细节展示、产品包装展示、亚麻籽油适用人群以及制作方法。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产品的宣传网页进行截图打印作为证据提取。同时,执法人员又对丰宁满族自治县红坊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雷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二、通过队本案的综合分析,我局认为丰宁县红坊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店铺“满丰红坊粮油”中的一款待售商品亚麻籽油的宣传,没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和误导。

众所周知,网购的基本流程是,当消费者有网上购买某种商品的需求时,需通过搜索引擎输入所需商品涉及的关键词,找到含有所需关键词的相关商品的标题,再点开该标题对应的网页,查看店家对该种商品的详细介绍,了解该商品的规格、用途等准确信息,并对给商品是否为自己需要作出判断,进而确定是否会下单购买。不难看出,消费者对所需商品的详细介绍了解到商品的准确信息后做出的判断,而不是仅仅通过搜索到含有关键字的商品标题就能决定的,在这里,商品标题只是消费者了解该商品详细信息的一个索引。

就本案而言,首先,被诉商家在抖音平台店铺“满丰红坊粮油”中的一款商品亚麻籽油标题(因无确切定义)的完整表述为:“1瓶装亚麻籽物理压榨冷榨500ml孕妇宝宝婴儿食用油亚麻酸油礼盒”。由此,不难看出,该标题语句不是严格按照中文的标准修辞方式主谓宾定状补构成的合格的语句,而是将与所售商品相关的字词采用并列堆砌的方式构成的一个特殊病句,是一种商家店铺通用的用作网络购物标题的特殊表达方式,目的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有类似购物需求时能通过搜索引擎查询到,可以看出,该商品标题中并未单独出现“婴儿亚麻籽油”这样的语言描述。

其次,我们通过该商品标题点开二级链接页面后看到,商家通过图片和文字结合的方式,对该种亚麻籽油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如在图片中详细描述了产品品名为“亚麻籽油”、在涉及可食用人群时使用了一种较为含蓄的“借代”的方式表述为:“送给挚爱的人还在为送什么礼物而烦恼吗?送爷爷奶奶、送外公外婆、送爸妈、送孕妇,亚麻籽油同样适用以下人群:脑力劳动者、养生达人、塑身人群、青少年、三高人群、燃烧脂肪人群”。与此同时,商家还将该商品的标签以图片的形式进行了全面展示,正面标签图片显示有:“满丰红坊、滴滴浓香、亚麻籽油、冷榨、净含量500ml”字样,背面标签图片显示有:“产品名称亚麻籽油、原料亚麻籽、原料原产地中国、产品标准代号GB/T8235,质量等级原品二级、生产工艺压榨、保质期18个月”等字样及食用方法、储存方法、生产者、地址、产地、营养成分表等具体商品介绍。可以说,消费者通过图片可以详细的了解到该产品的名称、净含量等必要真实信息。就本案投诉人来说,其对网页中商家用作介绍该商品的相关部分图片也做了截屏处理,作为投诉举报的证据提供给我局,这充分说明投诉者不但浏览了该网页,而且对该商品标签、内容等进行了特别的注意,同时,其在投诉举报函及复议申请书中也一直强调商家出售的该种亚麻籽油是“一款普通食品”非特殊膳食食品。那么既然该产品介绍页面中并未出现“婴儿亚麻籽油”这样的语言描述,也未出现“婴幼儿”字样,且申请人也认为是一种普通食品,那么,所谓的“婴幼儿亚麻籽油”又是从何而来?

从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来看,举报人罔顾事实,断章取义,将产品标题“1瓶装亚麻籽物理压榨冷榨500ml孕妇宝宝婴儿食用油亚麻酸油礼盒”中的“亚麻籽”、婴儿、油等字词单独摘出来重新组合,构成新的语句“婴幼儿亚麻籽油”,已经改变原商家所表达的真实含义,举报人仅凭自己的主观臆断,想当然地推断该商家销售的该款普通食品是专门针对婴儿的特殊膳食食品,应当执行特殊的婴儿食品的执行标准,无任何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认为本局“未告知其不服对其作出的回复多少天内向何机关复议,也未告知申请人多少天内向何法院诉讼,严重剥夺申请人的权利”无任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均是对申请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及复议管辖的规定,而非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某种义务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也只规定“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因此,当事人的诉求无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梁裕标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函及后附产品图片、订单详情等4份,4页;

2、县市场局2022年11月17日现场笔录1份,3页;

3、张雷2022年11月17日询问笔录1份,3页;

4、丰宁县红坊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4份,4页;

5、满丰红坊网络店铺亚麻籽油页面截图18份,18页;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0月23日,梁裕标在抖音平台的“满丰红坊粮油”网店购买1份500ml装丰宁满族自治县红坊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亚麻籽油,产品标题为“1瓶装亚麻籽物理压榨冷榨500ML孕妇宝宝婴儿食用油亚麻酸油礼盒”,该网店也系红坊公司经营。

2022年10月29日,梁裕标向丰宁县市场监管局邮寄提交针对丰宁县红坊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函,提出“涉案亚麻籽油在抖音网页标题明示性或暗示性宣传适于婴儿食用等词汇,但实际涉案产品只是一款普通产品情形,其执行的标准系普通食品生产执行标准,故该涉案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受理该投诉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处罚并奖励投诉举报人。

2022年12月7日,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在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相关人员、保存网页截屏等调查后作出回复函并邮寄给梁裕标,该回复函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未支持梁裕标其他请求。梁裕标不服该回复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依据:梁裕标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函及后附产品图片、订单详情;丰宁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11月17日现场笔录;张雷2022年11月17日询问笔录;丰宁县红坊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满丰红坊网络店铺亚麻籽油页面截图。

本机关认为: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等规定,我国对于食品生产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类并执行相对应的生产许可制度。丰宁满族自治县红坊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亚麻籽油执行的生产标准是GB/T8235,系普通食品。其网店中产品标题为“1瓶装亚麻籽物理压榨冷榨500ml孕妇宝宝婴儿食用油亚麻酸油礼盒”,有可能会让消费者相信该产品是适宜人群为孕妇及婴幼儿的专用食品,有不实宣传嫌疑。被申请人应对丰宁县红坊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是否取得相应生产许可,是否涉嫌不实宣传等进一步调查。另建议被申请人在作出法律文书后一并告知当事人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和期限,未告知虽不违法但不利于当事人及时维权,应在今后工作中改进。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对于梁裕标投诉举报的回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决定作出后10日内书面告知本机关及申请人。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