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3-0899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4-2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03 09时09分浏览次数:


 

 

丰政行复决[2023]1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梁亚凤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  旭,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丰,凤山派出所所长

              林,凤山派出所民警

梁亚凤要求确认丰宁县公安局立案、传唤、调查行为违法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确认丰宁县公安局立案、传唤、调查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1、申请人是年近80岁的老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申请人既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不是违法嫌疑人;

2、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传唤和立案调查行为已半年多时间,至今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合法,被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支持其行为的依据,仅声称一直在调查却未在法定时限内给出结果,因此可以断定其行为不合法;

3、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尤其是不符合第九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4、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尤其是不符合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

1、2022年5月20日13时许,凤山派出所接王殿青报案,称丰宁县凤山镇凤山村村民梁亚凤曾在其开发的凤山镇古镇新城小区建筑施工时多次到工地阻工要钱。2022年5月20日凤山派出所受案后,经查:凤山镇古镇新城小区开发占用部分凤山村土地,凤山村村民梁亚凤因对小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不满意,多次去凤山镇政府以静坐、吵闹等方式进行上访,在相关部门出具答复后继续到凤山镇以相同方式上访。凤山派出所于2022年5月21日出具丰公(凤)行传字(2022)0465号传唤证,并对涉嫌违法人员梁亚凤进行传唤,传唤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无违法、违纪行为。凤山派出所2022年5月21日以来对梁亚凤的传唤和调查均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并且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属于依法办案。

2、梁亚凤扰乱单位秩序案,立案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2年9月2日对梁亚凤出具丰公(凤)行罚决字(2022)1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梁亚凤处以警告,而后在2022年12月21日出具丰公(法)行撤罚字(2022)第0042号,对梁亚凤的警告决定撤销,在案件侦办期间发现梁亚凤无违法行为,我局已对梁亚凤扰乱单位秩序案进行终止侦查。

申请人梁亚凤提出的异议理由不充足,答复人认为传唤程序正当合法,使用法规准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对答复人合法行为予以肯定。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丰公(凤)行罚决字(2022)1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1页;

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份,1页;

3、丰公(凤)行传字(2022)0465号传唤证1份,1页;

4、撤销行政处罚审批表1份,2页;

5、丰公(法)行撤罚字(2022)第0042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1页;

6、丰公(凤)行终止决(2023)第000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1份,1页。

复议机关调取证据材料:

凤山派出所民警于2022年5月21日用执法记录仪拍摄传唤现场视频4段(光盘1张)。

经调查查明:

2022年5月20日13时许,凤山派出所接举报人报案称梁亚凤曾在其建筑工地施工时屡次阻工并多次去凤山镇政府以静坐、吵闹等方式进行上访,严重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2022年5月21日,凤山派出所民警持县公安局开具的丰公(凤)行传字(2022)0465号传唤证到梁亚凤住处传唤其到凤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在传唤过程中梁亚凤及家属不配合,民警试图将其带上警车也未成功。后梁亚凤称身体不适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治疗,传唤未能完成。

2022年9月2日,凤山派出所经过询问证人、调取相关部门证据材料等调查后作出丰公(凤)行罚决字(2022)1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梁亚凤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为由给予其警告处罚。后梁亚凤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内县公安局作出丰公(法)行撤罚字(2022)第0042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县政府作出了丰政行复决(202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也对原行政处罚进行了撤销。

本机关认为:

公安机关接警后立案并根据案情需要传唤相关人员接受问询是办案必要程序并不违法,而且该传唤及后续调查行为均是过程性行为并被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所吸收,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针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即可,而且申请人也确实已提起行政复议并由县公安局、县政府进行了处理。另外,申请人针对2022年5月21日的传唤于2023年1月份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期限。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