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28/2023-12718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3-03-1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乡)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据《河北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改〔2019〕9号)《承德市关于加强中心区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工作方案》(承市城管〔2020〕2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乡)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旧城改造、新城开发、居住区建设及易地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建设时,按照相关规划、标准和规范要求,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教育和体育局牵头组织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镇(乡)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国家和省市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乡)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位置、规模等管控要求。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具新出让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征询教育和体育局意见,由教育和体育局依据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及该区域现状幼儿园布局、规模情况,确定拟出让地块是否配建幼儿园、配建标准、交付标准等。
(一)需配套幼儿园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相关规划和标准及教育和体育局的意见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日照标准、活动场地等管控要求,以及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和体育局等内容。
(二)在发布、组织居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须将规划条件中关于幼儿园配建的相关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告。应结合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和建成后无偿移交要求,确定拟出让居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第六条 土地成交后,应将关于幼儿园配建的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与教育和体育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签订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明确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交付标准、无偿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宗地分期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应安排在项目建设的首期开发建设,并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
(二)不需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与教育和体育局签订配套幼儿园异地建设协议,明确异地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及建筑规模,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缴纳配套幼儿园异地建设费。
第七条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依据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配套幼儿园(异地)建设协议以及《幼儿园建筑标准(建标175-2016)》等相关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教育和体育局等有关部门,重点对配套幼儿园的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出入口设置、生活用房和活动场地日照、协议约定等内容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监督落实。对修改不到位的,不得履行下一层次审查、审批程序。
第八条 对2019年9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项目,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落实完成配套幼儿园事宜。
(一)经县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未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经教育和体育局核实,如需配建幼儿园,按照教育和体育局核定的需配套幼儿园标准要求,对原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后,按照第七条程序审查通过后,报县规委会重新审定。
(二)因用地规模等原因,不适合独立建设配套幼儿园的项目和项目周边有普惠性幼儿园且容量能满足本项目需求的项目,经教育和体育局确认,不需配建幼儿园的,与教育和体育局签订异地配套幼儿园协议后,缴纳与之相应的配套幼儿园异地建设费。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委会审定的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和与教育和体育局签订的配套建设协议进行配建。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条 行政审批局要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依法做好城镇(乡)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园所涉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对存在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行政审批局不得组织联合验收。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对配套幼儿园存在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小区配套幼儿园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教育和体育局要全程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建设项目竣工后,教育和体育局要根据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配建协议,对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内容等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向教育和体育局无偿移交配套幼儿园,并提供配套幼儿园建设有关前期手续、竣工图等材料,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土地合同约定和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为教育和体育局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优先举办为公办园;条件不具备的,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第十六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实施保修;超过质量保修期后,由接收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维修、管理。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保修做出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教育和体育局依据《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中班级人均指标上限核定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配套幼儿园异地建设费=小区幼儿园生数*班级人均用地面积(㎡)*该地块土地出让地价(元/㎡)+小区幼儿园生数*班级人均建筑面积(㎡)*标准幼儿园建安成本咨询价(含设计、监理、建筑、绿化、硬化、装修等)(元/㎡)。
第十八条 标准幼儿园建安成本每年年初,由财政局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报县规委会审议后执行。财政局依据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和体育局签订的异地配套幼儿园协议,收缴配套幼儿园异地建设费,设立专户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幼儿园,对按照教育和体育局要求,超出满足本小区幼儿园的适龄人口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县政府可使用配套幼儿园异地建设费进行购置,购置价款=经核实的超出应配套部分用地面积(㎡)*该宗土地出让地价(元/㎡)+超出应配套部分建筑面积(㎡)*标准幼儿园建安成本咨询价(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遇有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和体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一览
附件:
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一览表
单位:人、平方米
类别 | 服务人口 | 班级数 | 适龄人口 | 容积率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备注 |
全日制幼儿园 | 小于3000 | 3班 | 90 | 0.55 | 796-1009 | 1447-1835 | 幼儿园的适龄人口计算方式:规划建筑用地面积*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30平方米*3.63%计算。
|
3001-6000 | 6班 | 180 | 0.58 | 2193-2665 | 3781-4595 | ||
6001-9000 | 9班 | 270 | 0.62 | 3145-3838 | 5073-6190 | ||
9001-12000 | 12班 | 360 | 0.65 | 4003-4908 | 6158-7546 | ||
寄宿制幼儿园 | 小于3000 | 3班 | 90 | 0.55 | 833-1051 | 1515-1911 | |
3001-6000 | 6班 | 180 | 0.58 | 2275-2745 | 3922-4733 | ||
6001-9000 | 9班 | 270 | 0.62 | 3267-3958 | 5269-6384 | ||
9001-12000 | 12班 | 360 | 0.65 | 4165-5072 | 6408-7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