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69/2023-0951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丰宁县南关蒙古族乡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5-2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将军营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05-29 16时12分浏览次数:

丰宁满族自治县将军营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南关乡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9号)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要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科室、办公地点、工作规则、联系方式等涉及机构情况的信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所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及办理情况;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有关行政执法的依据以及办理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的程序、期限、申请行政复议、赔偿所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及办理情况;医疗卫生、教育考试、水电气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含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政务活动、重大事项、应急管理以及采购招标、公告公示等信息;人事任免、干部公选、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乡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 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 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将军营镇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将军营镇政府2层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6-9月份下午2:30--5:30)

邮政编码:068350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见附件)。《申请表》也可以在互联网下载,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有:

1.在线申请(系统平台建设中)。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政府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3.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进行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申请要件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有检索、复制、邮寄等,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丰宁县监察局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