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2023-1017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7-1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执法领域适用首违不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7-10 14时51分浏览次数: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执法领域适用

首违不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新丰路街道办事处,县各行政执法部门:

现将《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执法领域适用首违不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

行政执法领域适用首违不罚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首违不罚”是指行为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如行为非首次违法但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可视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对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食品安全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

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1.首次违反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无主观明显违法意图;

3.已主动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综合考虑违法情节,依据实际情况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明确执法原则。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坚持预防为先,包容审慎,宽严相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制定事项清单。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执法实际,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全面梳理本部门现行有效权责清单严格制定“首违不罚”清单明确不予处罚情形清单制定要做到应列尽列,不予列入清单的事项经县司法局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本办法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单制定,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在7日内报司法局备案

“首违不罚”清单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赋权至镇(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由赋权事项部门负责制定并告知乡镇(街道)予以执行

 第七条 规范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查取证,属于可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宣传法律规定,制发《违法行为告知书》,指出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违法行为人要做出承诺,并签订承诺书,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消除违法状态的,不予处罚。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照行政执法立卷标准规范整理并存档行为人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未整改到位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但不得加重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第八条 改进执法方式推行涉企柔性执法,通过非强制性的执法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引导、提醒或鼓励企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

第九条 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坚决杜绝逐利式执法、选择性执法、不规范执法。做到可罚可不罚的不罚,违法必罚的要处罚到位,但不得擅自扩大或者加重处罚主动将处罚依据及救济渠道等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告知行为人

第十条 严格责任落实。执法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行为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责任;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该行政行为负直接责任;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

第十一条 清单动态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时开展清单实施情况评估,对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清单并在7日内报司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 强化宣传引导。落实“首违不罚”是转变执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教育引导本部门执法人员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群众学法守法,依法按章办事,积极支持配合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打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环境。

第十三条 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落实“首违不罚”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深化认识、总结提升司法局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对清单制定、实施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及时纠错,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仍不整改落实的,由县政府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对未按规定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严格考核奖惩。落实“首违不罚”制度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核因落实“首违不罚”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暂定试行1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一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xlsx

关于《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执法领域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