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符合申请条件,资料齐全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资料不齐全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性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后依据土地转让政策及相关要求对卷宗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土地转让政策、资料齐备且合规后上报政府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批准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 3.擅自增设受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独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1.受理阶段责任:提供资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或转达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或转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申请条件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的,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用地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用地在0.4公顷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权限批准。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提供资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或转达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或转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申请条件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的,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用地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用地在0.4公顷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权限批准。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提供资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或转达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或转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申请条件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发布,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自然资规〔2020〕1号)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二)核发权限。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省级及以下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实施前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外的,由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由项目所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审批。需用地预审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层级完成用地预审后,按上述核发权限进行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许可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18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一)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18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自然资源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提供资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或转达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或转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申请条件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签订保密协议;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提供相关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许可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的宣传教育、现状调查、防治规划编制、险情动态监测、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拟订工作。 在发生地质灾害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协助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查明有关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灾民安置、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做好通信保障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201 1〕20号)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起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9 | 行政许可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符合申请条件,资料齐全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资料不齐全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性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后依据土地供应政策及相关要求对卷宗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土地供应政策、资料齐备且合规后上报政府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批准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 3.擅自增设受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1.受理阶段责任:符合申请条件,资料齐全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资料不齐全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性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后依据土地供应政策及相关要求对卷宗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土地供应政策、资料齐备且合规后上报政府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批准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 3.擅自增设受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的,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用地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用地在0.4公顷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权限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2 | 行政许可 | 在耕地或非耕地上取土审核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第一条 为加强取土管理,规范取土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取土用地。 第三条 取土用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禁止在基本农田取土。取土用地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首先安排使用劣质耕地,丘陵地区提倡取土与平丘造地相结合; (二)取土用地应当科学、合理,要按照取土区的地形、地质情况合理确定取土深度、取土范围。在耕地上取土的,取土深度一般不大于1.5米,丘陵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取深,但不得影响复耕; (三)取土用地采取谁取土、谁复垦的原则。 |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在非耕地取土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使用耕地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土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土地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
13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4 | 行政许可 |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 一条;《河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 测绘法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基础测绘成果: (一)被许可使用人必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所领取的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被许可使用人本单位的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三)被许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义务。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四)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五)被许可使用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八条 对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
15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6 | 行政处罚 |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经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或上级交办的涉嫌违法的线索进行核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承办(不少于2人),及时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取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呈批阶段责任:根据审理结果,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并逐级报批,做出处理决定。 5.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与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如期履行行政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 |
17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经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或上级交办的涉嫌违法的线索进行核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承办(不少于2人),及时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取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呈批阶段责任:根据审理结果,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并逐级报批,做出处理决定。 5.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与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如期履行行政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 |
18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
19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 |
20 | 行政处罚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21 | 行政处罚 |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22 | 行政处罚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并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由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测绘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测绘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测绘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测绘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测绘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事后监管责任: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23 | 行政处罚 |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经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或上级交办的涉嫌违法的线索进行核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承办(不少于2人),及时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取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呈批阶段责任:根据审理结果,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并逐级报批,做出处理决定。 5.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与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如期履行行政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
24 | 行政处罚 | 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经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或上级交办的涉嫌违法的线索进行核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承办(不少于2人),及时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取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呈批阶段责任:根据审理结果,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并逐级报批,做出处理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
25 | 行政处罚 |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经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或上级交办的涉嫌违法的线索进行核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承办(不少于2人),及时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取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呈批阶段责任:根据审理结果,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并逐级报批,做出处理决定。 5.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与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如期履行行政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
26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7 | 行政处罚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经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或上级交办的涉嫌违法的线索进行核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承办(不少于2人),及时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取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呈批阶段责任:根据审理结果,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并逐级报批,做出处理决定。 5.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与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如期履行行政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
28 | 行政处罚 | 测绘成果不合格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3.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 |
29 | 行政处罚 | 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1 | 行政处罚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或损坏的情况,并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由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测绘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测绘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在测绘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或损坏的事实进行认定,依法制作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测绘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测绘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或损坏的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32 | 行政处罚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经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或上级交办的涉嫌违法的线索进行核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承办(不少于2人),及时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取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呈批阶段责任:根据审理结果,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并逐级报批,做出处理决定。 6.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
33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用途占用土地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1.立案阶段:应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会审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行政处罚 | 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 |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35 | 行政处罚 | 擅自批准出让或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第二十六条: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8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依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处理不适当等情形之一的,要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进一步补证、改正后,重新提交会审;(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四)依法应当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且超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五)认为需要提出的其他会审意见。”【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第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国土资源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行政处罚 |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熬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号,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予以修改)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熬应: 1.立案阶段:应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会审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立案阶段:应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会审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7 | 行政处罚 | 不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土地登记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登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六条 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8 | 行政处罚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 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39 | 行政处罚 |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0 | 行政处罚 | 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 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41 | 行政处罚 | 违反办法,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故意发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其他危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通过,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42 | 行政处罚 |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1994年3月26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3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 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单据的;6、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罚代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4 | 行政处罚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
45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层级召开案件会审会进行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重大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 |
46 | 行政处罚 | 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 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 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 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 6.不督促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
47 | 行政处罚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
48 | 行政处罚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
49 | 行政处罚 | 不按期缴纳应缴纳的费用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 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50 | 行政处罚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以承包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单据的;6、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罚代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1 | 行政处罚 |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复核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5.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6.应当向上级汇报而未汇报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52 | 行政奖励 |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有关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53 | 行政奖励 |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奖励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阶段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阶段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4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勘查界定。跨区域的地质灾害的成因和治理责任,由其共同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勘查界定。 属于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其界定工作费用和治理责任均由诱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属于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认定的条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申请人的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认定责任;根据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内容,组织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后认定。 4.告知责任:下达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认定书。 5.监管责任: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要求定期公布地质环境状况公报的; (二)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 (三)对已经发现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没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 (四)擅自批准或者超越管理权限批准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的范围内进行采集、挖掘或者旅游活动的; (五)对检举和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未予查处的; (六)贪污、挪用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的; (七)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者专家评审的条件和程序不合法,而对评审结果予以认定的; (八)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 |
55 | 行政确认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未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需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审核后,审核人应当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3.登记阶段责任:经过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归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6 | 行政确认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未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需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审核后,审核人应当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3.登记阶段责任:经过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归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7 | 行政确认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五十二条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未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需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审核后,审核人应当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3.登记阶段责任:经过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归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8 | 行政确认 |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五十三条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未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需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审核后,审核人应当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3.登记阶段责任:经过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归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9 | 行政确认 | 地役权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八)地役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未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需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审核后,审核人应当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3.登记阶段责任:经过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归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0 | 行政确认 | 预告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未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需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审核后,审核人应当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3.登记阶段责任:经过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归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1 | 行政确认 | 抵押权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六十五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未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需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审核后,审核人应当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3.登记阶段责任:经过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归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2 | 行政确认 | 查封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意见。 3.登簿责任: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批或者实施登记的; 5.不依法履行登记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登记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 | |
63 | 行政确认 | 异议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未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需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审核后,审核人应当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3.登记阶段责任:经过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归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4 | 行政确认 | 更正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未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需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审核后,审核人应当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3.登记阶段责任:经过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归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5 | 行政确认 |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六)宅基地使用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未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需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审核后,审核人应当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3.登记阶段责任:经过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归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6 | 行政确认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未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需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审核后,审核人应当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3.登记阶段责任:经过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归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7 | 行政确认 |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第十一条第三款:“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企业申请的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整治专家对对上报划定的基本农田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查。3.分析评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潜力。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绿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以确认;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基本农田划定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8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土地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9 | 其他行政权力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电〔2015〕37号)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全部下放到州、县两级,验收工作也由州、县两级负责,省厅不再负责土地复垦验收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提供资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依法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并组织验收会议;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或转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对复垦保质期内不合格的工程重新进行完善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项目验收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项目验收条件而开展验收的; 3.擅自增设、变更验收所需条件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因监管不力,造成土地复垦质量很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0 | 其他行政权力 |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 项目备案登记依据:省条例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罚则:省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行为,暂扣测绘仪器及其设备,限期补办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
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 |||
(共5类、70项) | |||
单位: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章) | |||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一、行政许可 | 共14项 | ||
1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
2 | 2 | 临时用地审批 | |
3 | 3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4 | 4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5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
6 | 6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
7 | 7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
8 | 8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
9 | 9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
10 | 10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
11 | 11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
12 | 12 | 在耕地或非耕地上取土审核 | |
13 | 13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
14 | 14 |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 |
二、行政奖励 | 共2项 | ||
15 | 1 |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 |
16 | 2 |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奖励 | |
三、行政裁决 | 共1项 | ||
17 | 1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
四、行政确认 | 共14项 | ||
18 | 1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
19 | 2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
20 | 3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
21 | 4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 |
22 | 5 |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 |
23 | 6 | 地役权登记 | |
24 | 7 | 预告登记 | |
25 | 8 | 抵押权登记 | |
26 | 9 | 查封登记 | |
27 | 10 | 异议登记 | |
28 | 11 | 更正登记 | |
29 | 12 |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
30 | 13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
31 | 14 |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 |
五、其他行政权力 | 共2项 | ||
32 | 1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
33 | 2 |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 |
六、行政处罚 | 共37项 | ||
34 | 1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 |
35 | 2 |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
36 | 3 |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 |
37 | 4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 |
38 | 5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 |
39 | 6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 |
40 | 7 |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
41 | 8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
42 | 9 |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 |
43 | 10 | 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 | |
44 | 11 |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 | |
45 | 12 |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 |
46 | 13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
47 | 14 | 测绘成果不合格的 | |
48 | 15 | 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 | |
49 | 16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 |
50 | 17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 |
51 | 18 | 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用途占用土地的 | |
52 | 19 | 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 | |
53 | 20 | 擅自批准出让或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 |
54 | 21 |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 |
55 | 22 | 不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土地登记的 | |
56 | 23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 |
57 | 24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 |
58 | 25 |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 |
59 | 26 | 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 |
60 | 27 | 违反办法,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故意发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其他危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 | |
61 | 28 |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 | |
62 | 29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 |
63 | 30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 |
64 | 31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
65 | 32 | 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
66 | 33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 |
67 | 34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 |
68 | 35 | 不按期缴纳应缴纳的费用的 | |
69 | 36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 | |
70 | 37 |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