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3-1006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7-0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政行复决[2023]12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7-04 10时47分浏览次数: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晓云,局长

李某某不服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的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百货烟酒经营城所作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编号:1130826002023041295001508,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并限期重新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4月9日在第三人企业购买了 :2006年普洱茶,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为预包装三无产品,后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将第三人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告知内容:不立案,原因:关于你反映2023年4月9日在抖音店铺(某某1919)购买的普洱茶为无厂家信息、生产日期等问题,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百货烟酒经营城销售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履权失职并且答复所述内容与实际实施不符,如下:

一、申请人所提供了该涉案产品图片、订单购物截图、商品交易快照详情页截图,其已完整的证明申请人收到第三人所售卖的产品为预包装产品,而被申请人以被举报涉案产品为散装为程序违法。

二、根据涉案产品图片材料以及交易快照详情可得知,该商品具有一定统识规格,有一定的定量。而该涉案产品为“普洱茶”,其根据执行标准GB/T 22111-2008第9.1.1规定:标签、标识应符合GB/T 191,GB/T 6388GB 7718的规定。真实反映产品的属性(如:普洱茶9.1.1(熟茶)普洱茶(生茶))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存条件、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等,标签、标识文字应清晰可见。故该涉案产品应需符合GB7718预包装定义,而被举报该涉案产品没有任何生产日期、厂家信息、生产许可证信息内容,故为预包装三无食品。

三、第三人没有依法履行自身法定进货义务,且违法违规售卖三无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与第六十七条规定,而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规定,其次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责令改正与警告属于形式型答复,而被申请人以第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第三人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根本事实与法律依据适用错误。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综上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为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并限期另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因程序违法作出的履行答复职责书直接性的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十二条(五)利害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1份,2页;

2、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告知函1份,1页;

3、网购订单及快递信息截图1份,3页;

4、涉案商品照片1份,3页;

5、交易快照详情页截图1份,2页;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报告1份,3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调查的简要经过及认定的事实

2023年4月13日,我局接到申请人通过河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件(1130826002023041295001508)称:“其购买的2006年普洱茶,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没有任何的厂家信息,也没有任何的生产日期,属于三无食品”。要求我局予以处理的举报单后,即指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4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提取了所售茶叶照片还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复印件等证据并对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百货烟酒经营城经营者进行了询问。

经过把调查提取的证据和投诉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的图片证据比对核实认定: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百货烟酒经营城通过抖音平台销售给申请人的茶叶是标称为兴海牌七子饼茶,被举报人当时共进一提(7块),通过抖音平台由供货商直接发货给申请人2块,发回本公司5块。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标称为兴海牌七子饼茶整件是用竹篓装的圆形茶饼,每件12提,一提(小竹篓)装7块,总计84块,毛重:36.6千克,净重:33.6千克。整件茶叶有标签,标注内容为602,兴海牌,七子饼茶,唛头:古树班章,毛重:36.6千克,净重:33.6千克,厂别:中国云南西双版纳。每个小提(小竹篓)及单个茶饼上没有再另行标注相关信息,经营者销售时明确标明是按“块”进行销售。

二、认定申请人购买的茶饼为散装食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同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 、 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也就是说构成预包装食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根本特征,一个是"预先定量",一个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才是预包装食品,任何一个特征不具备,则不能成为预包装食品。就本案来说,被举报人在销售时,已明确是将原大包装拆封(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后按“块”销售而非按“整件”销售,显而易见,该商品不具备预包装食品定义所规定的要件,虽然其有一个简单的纸质包装,也是为了方便运输而使用的包装材料。因此,我局认定该商品为散装食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涉案茶叶无法执行GB/T22111-2008

GB/T22111-2008是国家推荐的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执行标准,2008年6月17公布,2008年12月1月实施,涉案商品标称为兴海牌七子饼茶的茶叶生产批号为602(2006年第2批,举报人在举报中也予以认可),明显不适用执行标准GB/T22111-2008第9.1.1规定。

四、申请人认为我局做出的责令改正与警告属于“形式型答复”是对法律认知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警告”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我局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结合被举报人的违法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与法有据,何谈“形式型”答复。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百货烟酒经营城在销售散装食品时未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于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百货烟酒经营城初次违法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3年4月22日对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百货烟酒经营城再次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百货烟酒经营城已改正。上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截图1份,1页;

2、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告知函及邮寄单1份,2页;

3、被举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4、河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1份,1页;

5、丰宁县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3页;

6、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1份,2页;

7、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2页;

8、现场取证照片1张,3页;

9、宋某某出具说明1份,1页;

10、申请人提供的网购订单详情、快递信息、商品照片等投诉举报材料1份,11页。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4月9日通过抖音平台购买了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百货烟酒经营城销售的普洱茶茶饼。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外包装上没有厂家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认为其属于“三无食品”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举报单编号为:1130826002023041295001508。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该商家销售给申请人的茶叶为兴海牌七子饼茶,进货时共进1提(7块),通过抖音平台由供货商直接发货给申请人2块,发回该商家5块。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兴海牌七子饼茶整件是用竹篓装的圆形茶饼,每件12提,1提(小竹篓)装7块,总计84块,毛重:36.6千克,净重:33.6千克。整件茶叶有标签,标注内容为602(具体含义为:2006年第2批),兴海牌,七子饼茶,唛头:古树班章,毛重:36.6千克,净重:33.6千克,厂别:中国云南西双版纳。每个小提(小竹篓)及单个茶饼上没有再另行标注相关信息,经营者销售时明确标明是将原大包装拆封(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后按“块”销售。被申请人认为该商家所出售的茶饼应定义为散装食品,因其外包装上缺少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考虑该商家属于初次违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商家警告的行政处罚(丰市监当罚(2023)00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改正。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依据: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截图,被举报公司营业执照,丰宁县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宋艳宇出具说明,申请人提供的网购订单详情、快递信息、商品照片等投诉举报材料。

本机关认为:

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将原大包装拆封后按“块”或“份”销售的行为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此类商品应定义为散装食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涉案商家所销售的茶饼外包装上缺少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应条款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作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丰市监当罚(2023)00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130826002023041295001508的投诉处理决定应予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