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3-10679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2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申请人:迟某某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晓云,局长
迟某某要求确认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丰宁县万维超市作出处理决定违法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职;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1日通过挂号信(XA15863571115)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丰宁满族自治县万维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签收。截止到2023年7月10日提起行政复议,经过14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投诉,未依法履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全县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投诉事项作出行政处理程序违法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请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一个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的义务。望贵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裁决,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1份,1页;
2、产品照片3张,1页;
3、微信付款截图1份,1页;
4、投诉举报书邮寄信息截图2份,2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调查的简要经过及认定的事实
2023年6月20日,我局接到申请人通过信件邮寄的方式邮到我局投诉举报中心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称其本人于2023年6月9日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万维超市购买狼牙土豆一袋,食用后感觉味道不对,查看生产日期发现是过期食品,生产日期2022年5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早已过期,商家仍然销售,该商家没有做到查验义务,更没有及时改正。要求我局予以处理。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书后,即指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0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标称生产日期2022年5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的“农园香”狼牙土豆(净含量200克),也未发现同品牌其他生产日期的“狼牙土豆”食品。
2023年7月5日通过03148034404电话联系投诉举报人告知证据不足,无法立案。并要求投诉举报人提供投诉举报的证据材料。2023年7月6日投诉举报人将相关视频通过电子邮件发至我单位邮箱。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对被投诉人进行了询问并让其观看了视频,对视频进行了辨认,被投诉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不认可投诉人投诉的食品就是他店的。他怀疑投诉人为了牟利故意的投诉,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没有消费者购买商品从一到超市外就开始录制视频直到购物结束,所以不认可。我局审查视频后,没有确凿的证据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确定被投诉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二、认定我局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已依法履职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0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并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标称生产日期2022年5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的“农园香”狼牙土豆(净含量200克),已经依法履职。于2023年7月5日通过03148034404电话联系投诉举报人告知证据不足,无法立案。我局认为此投诉举报书为违法行为举报事项,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超出法定时限。
我局未超出法定时限作出处理决定并已依法履职,请求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丰宁县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3页;
2、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2页;
3、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2页;
4、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1份,3页;
5、万维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各1份,3页;
6、申请人投诉举报书及证据材料4份,4页。
经审理查明:
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挂号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反映在丰宁县大阁镇万维超市购买的农园香牌狼牙土豆为过期食品。
202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举报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4日的农园香牌狼牙土豆,也未发现同品牌其他生产日期的狼牙土豆食品,但发现该商家存在销售馒头、面条、豆腐干等食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奶类和食用油等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等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警告处罚和责令改正通知。
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证据不足,无法立案。
2023年7月6日,申请人提供视频资料给被申请人。
2023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对涉案商家进行调查询问并就视频资料与其进行核实,但结合之前现场检查情况等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商家销售过期食品。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依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丰宁县万维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申请人亦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进行了沟通,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及不履职情形。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