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3-1068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8-2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政行复决[2023]19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8-22 11时50分浏览次数:


申请人:迟某某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晓云,局长

迟某某要求确认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丰宁县凤华超市作出处理决定违法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职;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通过挂号信(XA15863571115)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华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签收。截止到2023年7月10日提起行政复议,经过14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投诉,未依法履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全县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投诉事项作出行政处理程序违法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请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一个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的义务。望贵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裁决,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1份,1页;

2、产品照片4张,2页;

3、微信付款截图1份,1页;

4、投诉举报书邮寄信息截图2份,2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调查的简要经过及认定的事实

2023年6月25日,我局接到申请人通过信件邮寄的方式邮到我局投诉举报中心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称:其本人于2023年6月9日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华超市购买达利园金麦圈一袋,食用后感觉味道不对,查看生产日期发现是过期食品,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保质期6个月,早已过期,商家仍然销售,该商家没有做到查验义务,更没有及时改正。要求我局予以处理。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书后,即指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7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标称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保质期6个月的“达利园”牌金麦圈(净含量132克),也未发现“口水娃”牌香辣味青豌豆生产日期2022年5月5日,保质期10个月的食品。检查完后,我局将检查结果通过电话03148039169联系投诉举报人,电话始终联系不上投诉举报人。

二、认定我局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已依法履职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7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标称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保质期6个月的“达利园”牌金麦圈(净含量132克),也未发现“口水娃”牌香辣味青豌豆生产日期2022年5月5日,保质期10个月的食品,已经依法履职。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已将检查结果反馈我局投诉举报中心。

我局未超出法定时限作出处理决定并已依法履职,请求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丰宁县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3页;

2、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及送达回证各1份,2页;

3、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及送达回证各1份,2页;

4、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1份,4页;

5、凤华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各1份,5页;

6、丰宁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照片10张,10页;

7、申请人投诉举报书及证据材料4份,4页。

经审理查明:

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挂号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反映在丰宁县大阁镇凤华超市购买的达利园牌金麦圈为过期食品。

202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举报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2日的达利园牌金麦圈和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5日的口水娃牌香辣味青豌豆,但发现该商家存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警告处罚和责令改正通知。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商家销售过期食品无法立案,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未果后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中心。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依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丰宁县凤华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申请人亦尝试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及不履职情形。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