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权力清单
表一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承诺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审批 | 公墓建设、骨灰堂、殡仪馆审批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5号)第八条 | 社会组织机构 | 30个工作日 | ||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福利股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社会组织 | 30个工作日 | |||
非行政 许可审批 | 养老机构设立审批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福利股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 自然人 | 30个工作日 |
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1、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自然人 | |||
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自然人 | ||||
3、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的行为;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自然人 | ||||
4、关于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 | ||||
5、关于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 | ||||
6、关于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 | ||||
7、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8、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火葬;拒不执行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人员强行起尸火化,费用由丧主负担,并对丧主处以100至500元罚款。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 | |||
9、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500元罚款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 | ||||
10、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300元的罚款。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 | ||||
11、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 | ||||
12、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恢复原地貌,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 | ||||
1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 | ||||
1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生产、销售者,没收制造工具、非法所得,销毁实物,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 | ||||
15、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 | ||||
16、第一款规定,私自开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将所建墓地收归殡葬管理机构管理。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 | ||||
17、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18、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 | ||||
19、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刁难丧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1、关于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为;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社会组织 | |||
2、关于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社会组织 | ||||
3、关于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社会组织 | ||||
4、关于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社会组织 | ||||
5.关于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社会组织 | ||||
6、关于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社会组织 | ||||
7、关于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社会组织 | ||||
8、关于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社会组织 | ||||
9、关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社会组织 | ||||
10、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41111、11、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社会组织 | ||||
行政处罚 | 民间组织:1、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社会组织 | |||
2、关于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社会组织 | ||||
3、关于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社会组织 | ||||
4、关于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社会组织 | ||||
5、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社会组织 | ||||
6、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社会组织 | ||||
7、关于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社会组织 | ||||
8、关于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社会组织 | ||||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社会组织 | ||||
10、关于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社会组织 | ||||
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 1、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区划地名办 |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 自然人 | |||
2、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区划地名办 |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 自然人 | ||||
3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区划地名办 |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 自然人 | ||||
4、第三十九条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贵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区划地名办 |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 自然人 | ||||
5第四十条故意毁损、盗窃地名标志以及阻碍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区划地名办 |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 自然人 |
表三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给付 | 低保资金给付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3】44号)
| 受助对象 | 90个工作日 | ||
特困供养资金分配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福利股 | 《农村特困供养条例》国务院456号令 | 受助对象 | 90个工作日 | |||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福利股 | 河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自然人 | 90个工作日 | |||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给付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福利股 |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 自然人 | 90个工作日 |
表四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确认
| 婚姻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 自然人 | 当日 | ||
社会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福利股 |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 | 企业 | 60个工作日 | |||
办理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福利股 | 《收养法》 | 自然人 | 30个工作日 |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确认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3】44号) | 自然人 | 30个工作日 | |||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审批确认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福利股 | 《农村特困供养条例》国务院456号令
| 自然人 | 30个工作日 | |||
孤儿审核确认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福利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及《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民【2013】67号)。
| 自然人 | 15个工作日 | |||
高龄老人审核确认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福利股 |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 自然人 | 15个工作日 |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区划地名办 |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
| 40个工作日 | ||||
行政区划变更审批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区划地名办 |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 | 40个工作日 |
表五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监督 | 福利企业的监管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福利股 |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 | 企业 | 30个工作日 | ||
县内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四章 | 社会组织 | 30个工作日 | |||
县内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社会事务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五章 | 社会组织 | 30个工作日 |
表六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其他类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救助站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自然人 | 1个工作日 | ||
殡葬管理收费 |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 殡葬服务中心 | 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99)冀价行费字28号,市物价局、财政局(1999)承政价字93号 | 自然人 | 及时办理 | 冀价行费(2005)38号;冀价行费(2006)3号;火化费每具尸体220元 |
监督方式:投诉或咨询: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地址:大阁镇振丰路5号
监督电话:0314-8065360 邮箱:fnmz806536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