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3-1090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9-1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政行复决[2023]22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9-11 13时53分浏览次数:


申请人:肖某某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  旭,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亚运,丰宁县公安局干警

            李建航,丰宁县公安局干警

肖某某不服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丰公(西)行罚决字(2023)108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23年8月2日对肖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申请人称:

1、肖某某年迈,即将满70周岁,且患有高血压冠心病,长期服药,身体条件不允许。

2、肖某某所犯事件,拔玉米苗20多棵,且土地为我方被侵占土地,所犯事件达不到拘留条件。

3、拔苗为之前过错,2023年7月5日派出所出警,当时不拘留,为什么时隔一个月还要拘留。

4、2023年7月5日,西官营乡派出所所长齐亚运出警处理时态度蛮横,我们向12389举报,之后才有2023年8月3日拘留肖某某的举动,齐亚运有打击报复之嫌,对此我们严重不服。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短信截图2份,2页;

2、行政复议申请书补充说明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根据被答复人复议申请书诉称:肖某某年迈,即将满70周岁,且患有高血压冠心病,长期服药,身体条件不允许。

我单位办案民警通过调查,首先,被答复人未满70周岁,有派出所户籍系统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其次,在丰宁县中医院已对答复人进行体检,并经拘留所驻所医生查验复核,符合收拘条件。因此我单位认定被答复人提出年迈、疾病不影响执行拘留,将被答复人执行行政拘留并无不当。

二、根据被答复人复议申请书诉称:肖某某所犯事件,拔玉米苗20多棵,且土地为我方被侵占土地,所犯事件达不到拘留条件。

我单位民警通过调查取证,被侵害人宋某某笔录证实:玉米苗被毁面积有二十多平米,数量在400-500棵,被答复人笔录证实:其挖了有三十多米长、一尺三寸宽的界沟。西官营派出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证实:南北方向见两条沟横穿地垄118根垄(长约48米,宽约0.5米)。地上散落被砍断玉米苗,大部分玉米苗被压至土下,故无法统计被毁玉米苗数量。被答复人所诉只毁20多棵为一面之词与事实不符。至于土地权属问题,接受的证据中王国江与何营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以及法院判决书(2006丰民初字第621号)显示被答复人承包地数量为四亩(四至不清),被毁土地是否被他人侵占,有待相关部门丈量核实。

三、根据被答复人复议申请书诉称:拔苗为之前过错, 2023年7月5日派出所出警,当时不拘留,为什么时隔一个月还要拘留。2023年7月5日,西官营乡派出所所长齐亚运出警处理时态度蛮横,我们向12389举报,之后才有2023年8月3日拘留肖某某的举动,齐亚运有打击报复之嫌,对此我们严重不服。

2023年5月24日,宋某某报警称其地里的玉米苗被肖某某砍了,在地里挖了两条沟。我单位办案民警及时出警。经调查了解:双方因被毁土地存在权属纠纷,宋某某在纠纷土地上已种植玉米并已出苗。因此案系纠纷所致,我单位本着化解社会矛盾,和谐邻里关系的理念,决定将此案做调解处理。于是,便苦口婆心给宋某某做思想工作,劝其做出让步,不用紧盯挖沟一事,要将重点放在解决纠纷上,并承诺协调乡、村两级对此权属纠纷通过丈量后予以解决。宋某某同意并表示,给她量够四亩,如果量到我种的这块地里,量到哪我就给到哪,如果量不到我地里,那她以后就别来我地里祸害了。

2023年5月29日,办案民警齐亚运协调乡政法书记宁庆虎、司法所长张帅、何营村支部书记杨延辉到被答复人家中协调解决此事,通过查阅其相关协议以及法院判决,给被答复人做详细解释,并告知其行为已涉嫌违法,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因考虑此事系权属纠纷所致,加之年龄已高,如果此事协商化解,便没有必要对其行政处罚(视频为证)。经协调,被答复人同意给其量出五亩地,之后就不再纠缠此事。

2023年7月5日,乡政法书记宁庆虎、明方旭、齐亚运、杨延辉在何营村村委会,将被答复人、宋某某二人请到村部准备协调此事,被答复人对5月29日同意的事项反悔,并表示我的地,我怎么不能挖,我不怕拘留,随便拘,态度极其坚决,调解事宜无法进行。7月5日并非被答复人所称“出警、处警”时,已是第三次到场化解。

2023年7月6日,宋某某到西官营派出所再次报警,称要继续追究被答复人砍玉米苗的责任。西官营派出所于同日受理行政案件。受案后,被答复人始终没有和解的意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办理行政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西官营派出所于2023年8月2日对被答复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11日,西官营派出所所长齐亚运接县局督查通知被王某某投诉至12389投诉平台,批转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该案件经过派出所民警调查取证后,依法依规对被答复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与齐亚运被投诉没有必然联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坏他人财物等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共同构建和谐社会是立法本意。被答复人在发生纠纷后不能理性和平解决此事,在损毁玉米苗后,通过讲解告知,仍拒不认识过错,一味以自我为中心,且态度坚决。自古损毁青苗行为就被世人所弃,于理于法均所不容,此地权属虽存在争议,但耕种后亦不可随意损毁。此案事实认定清楚、程序正当合法、使用法律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肖某某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合情、合理、合法。

基于以上答复,答复人的处罚程序合法,使用法律准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丰公(西)行罚决字(2023)1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处罚。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受案登记表1份,1页;

2、受案回执1份,1页;

3、丰宁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份,1页;

4、丰公(滩)行罚决字(2023)1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1页;

5、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1份,1页;

6、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份,1页;

7、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1份,1页;

8、传唤证1份,1页;

9、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1份,1页;

10、肖某某2023年8月2日询问笔录1份,4页;

11、宋某某2023年7月6日询问笔录1份,5页;

12、宋某某2023年7月7日询问笔录1份,2页;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12页;

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及证据材料4份,共22页;

15、肖某某户籍证明信1份,1页。

经审理查明:

2023年5月24日,宋某某报警称肖某某将其种植在丰宁县西官营乡何营村的玉米苗铲毁。西官营乡派出所接警后了解到争议双方是因为土地权属产生争便会同镇政府、村委会相关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2023年7月6日,宋某某再次报警要求追究肖某某铲毁其玉米苗的法律责任。西官营乡派出所民警对争议双方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案涉地块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认定肖某某在田地里挖界沟,将宋某某耕种的玉米苗损毁,损毁面积二十余平方米。丰宁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肖某某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已执行完毕,肖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依据: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肖某某、宋某某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接受宋某某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案涉地块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能认定申请人在挖界沟过程中损毁了宋某某耕种的玉米苗若干,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裁量适当、依据正确。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丰公(西)行罚决字(2023)1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