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4-0990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2-2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政行复决[2024]1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02-29 16时28分浏览次数: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翟铁平,丰宁县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

            梁淑侠,丰宁县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

吴某某不服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丰宁县审批局”)对丰宁满族自治县日强矿业有限公司胡麻营分公司(以下简称“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变更登记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丰宁县审批局作出的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与陈某某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2、请求确认丰宁县审批局将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为陈某某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将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为吴某某。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吴某某为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的负责人,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将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为陈某某。被申请人在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自2015年至今从没有年报,也没有报过税,被税务机关登记为纳税人非正常的情况下,以及2020年12月31日被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况下,随意将负责人变更为陈某某,被申请人的变更行为违反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规定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申请人请求确认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将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为陈某某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将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为吴某某。请求人民政府予以核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营业执照1份,1页;

2、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企业信息截图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实施的企业负责人变更登记许可行政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

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变更企业负责人由吴某某变更为陈某某的申请。我局认为该企业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准予许可。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申请人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向我局提交了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一份(共五页):1、第一页:分公司基本信息;需要变更登记信息。2、第二页:拟任负责人信息;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签字;依据公司负责人任免文件免去吴某某的负责人职务,任命陈某某为负责人。3、第三页:委托代理人权限及签字;申请人承诺及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隶属企业盖章。4、第四页:联络员信息(本次申请不提供),5、第五页:财务负责人信息(本次申请不提供)同时提交了隶属企业对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一份。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销毁,副本存档)。申请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 号 )要求。

(二)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八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 号):(1)、请各地登记机关于 8 月 1 日起正式使用更新后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附件2、3)办理各项登记或备案业务,并请同步更新对外发布公开的相关纸质或电子材料。(2)、附件3【7】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①《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④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⑤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市监注(司)函〔2022〕169 号 )规定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经审查,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提交的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受理和登记。受理通知书文号:(丰)登受字[2023]第3434号。登记通知书文号:(丰)登字[2023]第3434号。

申请人提出:2023年11月22日,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被税务机关列为纳税人非正常和市场监管局列为失信企业名单。我局依据变更登记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法登记。

1.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完税的影响。税务机关没有限制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法律依据,依据目前法律法规,只有企业注销涉及清税,分支机构注销也无需清税,由隶属企业完税。

2.分支机构变更前,经查询属正常户。申请人提出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被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列为失信企业名单问题,我局在受理该分支机构变更前,经查询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属正常户,可以正常办理变更业务。我局企业登记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企业监管共同依据同一法律,使用同一系统,即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因为是同一系统,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有监管方面的限制或禁止,系统将自动弹出提示框,不能进行下一步,申请将会被驳回,不能受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规定》只规定了对现负责人在法定情形下不得担任新的市场主体负责人,并没有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通过隶属企业丰宁满族自治县日强矿业有限公司批准,免去申请人吴某某负责人职务,并任命陈某某为该企业新负责人。变更负责人是企业自主行为,我局对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具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申请人吴某某提出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我局的变更登记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5页;

2、隶属企业对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1份,1页;

3、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1份,1页;

4、受理通知书1份,1页;

5、登记通知书1份,1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条款1份,1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条款1份,1页;

8、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1份,5页;

9、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基本情况及企业锁定信息情况截图1份,2页。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1月22日,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向丰宁县审批局提交了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将企业负责人由吴某某变更为陈某某,一并提交了隶属企业对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并缴回营业执照副本。丰宁县审批局经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变更登记。吴某某认为上述变更登记行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变更登记行为。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依据: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隶属企业对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受理通知书、登记通知书、公司基本情况及企业锁定信息情况截图。

本机关认为:

丰宁县审批局在接到丰宁县日强公司胡麻营分公司提交的变更企业负责人申请后进行了审查,相关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要求。丰宁县审批局在接到该公司变更负责人申请时的经营异常状态显示为已解除,并且《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均没有限制经营异常企业变更负责人的规定,吴某某的相应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丰宁县审批局作出企业负责人变更登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正确。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的丰宁满族自治县日强矿业有限公司胡麻营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变更登记应予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