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4-11142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06-0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晓云,局长
马某某要求确认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宁县市场监管局”)未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违法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确认丰宁县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作出法定告知(受理与不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因生活所需,由美团外卖购买被申请人辖区内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水果店的菲律宾进口火龙果。收货后食用不久便出现一定症状的腹泻,申请人对此款购买的进口水果的食品安全性产生怀疑,申请人通过邮政EMS邮寄信函(单号:1238746289401)向被申请人处进行投诉,予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邮政EMS信函轨迹查询,此信函在2024年3月5日由被申请人处签收。时至2024年3月24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处关于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相关回复。
理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处在2024年3月5日(见证据A1、A2)签收申请人寄出的此案件投诉举报信(见证据A3),从被申请人处签收此信函至2024年3月24日,中间间隔20天14个法定工作日,被申请人处未曾依法履职的不当行政行为,致使申请人知情权等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维护自身知情权、监督权、救济权等相关合法权益,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政府申请复议,恳请贵府依法审理,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申请人所投诉事项受理与不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投诉举报信邮寄轨迹截图1份,1页;
2、投诉举报信邮件详情截图1份,1页;
2、投诉举报信1份,4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在处理马某某投诉事项时不存在超期答复问题
2024年3月29日下午(周五),我局收到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办件(马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方知马某某对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水果店进行了投诉,在此之前我局并不知道申请人马某某曾向我局进行投诉。
4月1日(周一),工作人员在门卫外存放的快递桌子上找到了马某某在复议申请中提到的投诉举报信(单号为1238746289401的EMS邮件)。发现该邮件填写的收件地址为: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爱民街21号;收件人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为我局早于2021年10月迁址到大阁镇宁丰路396号,邮件上又没有写明具体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为隐藏号码031****2417,所以邮寄投递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联系,而直接将邮件放在门卫的快递桌子上,致使我局没有在第一时间收到该投诉举报信。
因为申请人填写邮件地址有误,又无明确收件人和联系方式,致使我局没有及时收到该举报信,责任不在我局。
二、我局已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收到马某某投诉举报信后,4月2日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单位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水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投诉人购买的菲律宾进口白心火龙果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检查。被投诉单位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以及批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我局在受理马某某投诉事项不存在超期回复问题。同时,收到投诉件后,积极开展调查核实,认定尚不构成违法,决定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妥,请求贵局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投诉举报信及EMS信封1份,5页;
2、丰宁县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3页;
3、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1份,3页;
4、现场检查照片3张,3页;
5、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份,1页。
6、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1份,1页;
7、某水果店进货记录1份,1页;
8、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2页;
9、某水果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页;
10、丰宁县市场监管局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1页。
经审理查明:
2024年3月1日,马某某从丰宁县某水果店购买3份盒装切块火龙果(17.8元/份),其认为该火龙果并非商家所称的进口火龙果并于2024年3月3日用EMS邮寄投诉举报信给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该邮件投递记录显示2024年3月5日快件已代签收(由单位收发室签收)。
2024年3月29日,丰宁县政府办公室收到马某某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并将该申请书批办件交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办理。
2024年4月1日,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单位门卫外放的快递桌子上找到马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后安排执法人员对某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调取供货商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进货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经调查,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某水果店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所销售的火龙果为进口火龙果,其经营行为合法。丰宁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投诉回复函并邮寄给马某某。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依据:投诉举报信及EMS信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某水果店进货记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
马某某邮寄投诉信的收件地址填写为丰宁县大阁镇爱民街21号,而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1年10月迁址到大阁镇宁丰路396号,该邮件上也没有写明具体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为隐藏号码031****2417,加之邮局投递人员没有联系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等负责收发文件的机构,而是直接将邮件放在门卫的快递桌子上,致使丰宁县市场监管局没有在第一时间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并进行处理,该责任不在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该局不存在拖延履职或故意不履职等不作为的主观故意。
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在接到马某某行政复议申请书批办件后马上安排工作人员寻找其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并在找到该信件后安排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家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调取相关文件材料等调查工作。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后认为某水果店经营行为合法并邮寄投诉举报回复函给马某某,如马某某对该回复函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在找到投诉举报信后开展调查处理属于履职行为,客观上对所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已经履行调查处理回复职责,不应因此承担更多过错责任并进而要求确认其行政不作为违法。丰宁县市场监管局没有接到投诉举报信也就等于其尚不需要履行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考虑到该投诉举报事项毕竟需要进行实体性处理,本机关可以责令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在找到投诉举报信后积极履职并且该局也已履职,但不宜确认其违法。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申请人马某某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回复,驳回申请人马某某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