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28/2024-12248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4-08-2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云雾山林场: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丰宁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1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转用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范围和目的
拟转用位于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云雾山林场(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的土地,转用范围见《详见勘测定界图》。转用目的是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规划进行特殊用地建设。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转用国有土地1.8321公顷,其中农用地1.8321公顷(其中草地1.8321公顷)。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执行,为166.5万元/公顷(111000元/亩),计305.0447万元,支付给被转用的国有经济组织(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云雾山林场)后按有关规定分配。经确认,此次转用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安置对象认定标准为户籍等。
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
社保措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丰政[2020]16号),按照征地区片价的30%缴纳社保费。转用国有土地无需缴纳社保费,风险基金按照征收面积与我县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别的10%确定,转用国有土地无需缴纳风险基金。
五、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云雾山林场办理补偿登记。
六、异议反馈渠道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转用补偿安置事项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进行反馈。过半数村国有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29日。本公告可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查询,网址为http://www.fengning.gov.cn/。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宏伟 联系电话:0314-8066910 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滨河路207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