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43/2024-12437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9-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市监处字〔2024〕FS21号
当事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鲍氏新福隆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鲍星余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2024年9月11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督查交办(编号:2023-省177)文件要求,核查整改《人民网网民留言交办通知单》“购物价格”问题,于2024年9月11日对丰宁满族自治县鲍氏新福隆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丰宁满族自治县鲍氏新福隆超市销售商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所制作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物流运输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4年9月11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告知当事人,截至2024年9月19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商品在标价之外收取额外费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第八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行为社会影响较大,适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1《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一般“3.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已退还,不予没收。予以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整(¥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西221-2号;户名: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913000010036216666)。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