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0/2025-1442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丰宁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1-2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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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权责清单
单位: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序号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行政确认慈善组织认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认定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并公告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政确认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三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收养关系当事人填写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提供收养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及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等材料。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查后24小时内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收养登记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保证收养登记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保证收养登记信息完整、可靠。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二)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3行政确认孤儿救助资格认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第二条: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散居孤儿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取得或者不同意取得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同意取得认定资格的,送达认定结果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行政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第二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认定程序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取得或者不同意取得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同意取得认定资格的,送达认定结果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行政确认内地居民婚姻登记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材料,对证件合格的当场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
3.登记责任:通过证件审核的,当场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系统中进行婚姻登记,并制作婚姻证件。
4.颁证责任:向婚姻当事人颁发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撤销婚姻登记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因受胁迫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向原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在明确受理机关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可撤销条件进行审核,受胁迫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相关问题声明书。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撤销婚姻登记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的资料进行核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6行政确认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1.主动公示国内居民收养登记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办理内地居民收养子女登记。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二)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7行政确认临时救助对象认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河北省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冀民规〔2022〕1号)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工作;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筹集,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的确定、调节和补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小金额救助的审核确认工作,救助情况定期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1.制定并公布临时救助政策。
2.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4.登记并留存档案。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公示、核查、审批的;
(二)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救助对象,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未停止社会救助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8行政确认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冀民规〔2021〕8号)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1.制定并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2.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发放低保金。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4.登记并留存档案。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进行公示、核查、审批的;
(二)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对象,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未停止社会救助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9行政确认特困人员认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冀民规〔2021〕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制定并及时公布特困人员救助政策。                             2、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及时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由乡镇、街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做好动态管理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的

10行政给付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四条: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1.受理责任:对于主动来站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或帮助条件、且求助人员愿意接受救助的,进行依法受理,若不予受理,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本人口述、求助需求等,确定求助对象的籍贯、年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以及救助的方式,核对全国流浪乞讨救助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求助需求,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如对经审核符合条件资助返乡的,及需我站协作救助返乡的受助人员,工作人员要为其提供返乡车(船)票和返乡途中必要的饮食帮助,并护送其至车站(码头);对于申请亲属认领的受助人员,工作人员及时帮助联系,通知其亲属前来认领,其亲属(单位)不能领回的,应告知其重新选择自行离站或资助返乡。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个人信息,建立救助档案。将受助人员返乡情况详细记录,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
2. 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
3. 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
4. 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
5. 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
6. 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
7. 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
8. 调戏妇女;
9. 不履行救助职责。

11行政给付临时救助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条款内容
《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1.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2.留存临时救助相关表册;
3.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公示、核查、审批的;
(二)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救助对象,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未停止社会救助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2行政给付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224号)第二条 :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
《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40%救济问题的批复》
(民发〔1980〕第28号)
1.对精简退职人员在册人员按要求发放补助金;
2.按要求对乡镇、街道上报矽肺人员认定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标准的,及时发放补助金;不符合救助标准的,通过乡镇、街道说明原因。
3.加强对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公示、核查、审批的;
(二)对已获得救济的补助对象,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未停止社会救助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3行政给付老年人福利补贴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7号)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三百元。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依法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五条: 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对象进行核实,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行政给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对象进行核实,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对象进行核实,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行政奖励社会救助先进表彰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受理责任:依法办理,并一次性告之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实相关信息。
3.审批责任: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核算好经费,审批。
4、奖励责任: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对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者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导致个人或者单位部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16行政奖励慈善表彰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百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1.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者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导致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17行政备案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第五条: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国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第三条: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如日照市要求提交日照市市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汇总表、《社会组织党建情况申报表》等。
2.
 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和办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审查负责人任职是否符合规定、填报内容是否完整、签字盖章等是否完备。
3.
 决定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将备案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通知,也可按申请人要求的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团体负责人的事后监管,监督其是否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审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18行政备案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第四部分:印章的管理和缴销(一)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四)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并按本规定重新刻制。(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印章。(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八)对于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
1. 受理责任:公示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所需的材料,如社会团体印章印模、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印章样式、银行账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查看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
4.
 送达责任:将备案文书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及时送达社会团体,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
 信息管理责任:将备案信息及时录入相关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6.
 监管责任:加强对已备案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账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使用。
7.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
 对备案材料审查不严格,导致虚假材料通过审查;或未按规定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决定。
3.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和条件。

19行政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第四部分:印章的管理和缴销(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全部印章。(七)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1. 受理责任:公示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所需材料,如印章印模、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依法依规受理或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印章和银行账号信息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出具相关文书。
4.
 送达责任:及时将备案文书或不予备案通知送达民办非企业单位,告知其权利和救济途径。
5.
 信息管理责任:将备案信息准确录入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备案档案,方便查询和管理。
6.
 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账号使用情况,督促其依规使用。
7.
 其他责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
 对备案材料审查不严格,导致虚假材料通过审查;或未按规定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决定。
3.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和条件。

20行政备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1.受理责任:公开应当提交备案的材料,备案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齐备的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即时告知在十日内予以补正。
 2.公开责任: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3.监管责任: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1行政备案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1.受理责任:公开应当提交备案的材料,备案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齐备的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即时告知在十日内予以补正。
2.公开责任: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3.监管责任: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2行政备案慈善信托备案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1.受理责任:按照慈善信托设立办理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设立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2.公开责任: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3.监管责任:对慈善信托设立加强管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3行政备案养老机构备案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4公共服务骨灰寄存申请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8〕4号)第十条:各地要从解决群众最基本的殡葬需求入手,制定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项目纳入清单范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进行动态调整。要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政府定价管理。要认真落实《河北省加快推进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冀民〔2012〕53号),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所有居民和常住人口。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骨灰堂和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要落实政府投入和税费减免配套优惠政策,保障殡葬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河北省加快推进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冀民〔2012〕53号)
1.依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制定本县骨灰寄存申请的具体操作流程,让申请工作有规可依。
2.指导殡葬机构受理申请,仔细核查申请人提供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确保真实有效。
3.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本县骨灰寄存场所,查看有无违规操作和乱收费,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审核时敷衍塞责,批准不符条件的申请,或刁难符合条件者,甚至利用职权为亲属违规办理,谋取私利。
2.对骨灰寄存场所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察觉和制止,致使骨灰错放、遗失等,对群众举报问题不管不问,引发矛盾。
3.因工作疏漏或故意,造成申请信息泄露、丢失或混乱,给相关人员带来麻烦,影响工作开展。

25公共服务开具火化证明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7号)1.依规制定本县火化证明开具规范流程与管理制度。
3.定期、不定期检查殡葬机构开具情况,对问题责令整改或依规处理。
3.使用殡葬信息系统,督促录入信息,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监管不到位,对问题不重视、不处理或拖延,引发矛盾。
2.利用职务违规干预开具工作,为不符条件者办理或谋私利。
3.因疏忽或故意致信息出错、丢失、泄露,影响相关工作开展。

26公共服务办理遗体外运手续(不涉及港澳台遗体运送)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十条: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1.按法规政策制定本县遗体外运手续办理规范,明确相关要求。
2.依法受理申请,严审材料,依规审批或告知不通过原因。
3.与多部门协同核实信息,监督殡葬机构做好遗体外运工作。
4.建立信息档案,提供咨询,告知办理相关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审核时失职或刁难申请人,或利用职务违规办理谋私利。
2.因失误或故意致信息泄露、丢失混乱,给相关方带来困扰及影响工作开展。

27行政检查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进行行政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1.受理责任: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成立检查小组,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2.实施责任:检查组实地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抽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结果评定。
3.决定责任: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履行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5.事后监督责任:跟踪执行。了解整改情况。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进一步责令其限期改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行政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行政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的年检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对准许年检的,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4.送达责任: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团体年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行政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行政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民办非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对年检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对准许年检的,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4.送达责任: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监管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行政检查对殡葬活动和殡葬服务进行行政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1.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行政检查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1.受理责任: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成立检查小组,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2.实施责任:检查组实地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抽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结果评定。
3.决定责任: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履行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5.事后监督责任:跟踪执行。了解整改情况。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进一步责令其限期改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行政检查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行政检查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1.受理责任: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成立检查小组,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2.实施责任:检查组实地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抽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结果评定。
3.决定责任: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履行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5.事后监督责任:跟踪执行。了解整改情况。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进一步责令其限期改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行政检查对养老机构运营、开展服务的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1.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索取财物、收受贿赂的。  
2.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的。        3.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刁难丧主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索取财物、收受贿赂的。  
2.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的。        3.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刁难丧主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行政处罚对筹备期间擅自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索取财物、收受贿赂的。  
2.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的。        3.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刁难丧主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2.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 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6. 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7. 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8.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行政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索取财物、收受贿赂的。  
2.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的。        3.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刁难丧主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行政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索取财物、收受贿赂的。  
2.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的。        3.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刁难丧主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行政处罚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索取财物、收受贿赂的。  
2.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的。        3.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刁难丧主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行政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2.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 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6. 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7. 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8.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行政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是无法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行政处罚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行政区域界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本级社团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在本级社团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行政处罚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配合公安部门对非法社会团体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者民办非企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行政处罚对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行政处罚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取缔的民办非企业不予取缔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行政处罚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行政处罚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行政处罚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或者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行政处罚对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三)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六)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七)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者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行政处罚对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行政处罚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行政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补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给予警告,并处骗取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行政处罚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行政处罚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行政处罚对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理。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行政处罚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是无法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行政处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处理异地死亡者遗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五百元罚款。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行政处罚对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罚款。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行政处罚对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行政处罚对在耕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行政处罚对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