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2025-14449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1-2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宁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公 告
丰烟公【2025】第2号
2025年1月22日,我局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将军营集市金亿商店胡同口查获的卷烟,并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请物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丰宁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199号 联系人:姜勃 联系电话:0314-8081461) 接受调查处理。若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我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作出处理。
品种规格 | 数量(盒) | 品种规格 | 数量 |
无牌号卷烟 | 479 | ||
共计:(品种)壹(1)种 总计:(数量)肆佰柒拾玖(479)盒 |
特此公告。
丰宁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1月22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丰烟存处〔2025〕第 5号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因你(单位) 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本局于 2025年 1月 22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现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 丰 烟存通〔 2025 〕第 5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中的证据做出如下处理:
☑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送交 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 鉴定,鉴定所需时间 21个工作日。
□依法移送 处理。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发还(详见涉案物品返还清单)。
当事人(意见及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人(签名):
许文龙 执法证号: 03080652007 2025年 1 月22日
马博琳 执法证号: 03080652011 2025年1月22日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丰宁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 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