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2025-1468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3-0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宁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公 告
丰烟公【2025】第3号
2025年3月3日,我局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广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极兔快递站查获的卷烟,并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请物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丰宁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199号 联系人:姜勃 联系电话:0314-8081461) 接受调查处理。若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我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作出处理。
品种规格 | 数量(条) | 品种规格 | 数量 |
中华(双中支)(018722) | 贰(2) | ||
共计:(品种)壹(1)种 总计:(数量)贰(2)条 |
特此公告。
丰宁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印 章)
2025年3月3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丰 烟存处〔2025〕第 6号
张和:
因你(单位) 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本局于 2025年 3月 3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现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 丰 烟存通〔 2025 〕第 6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中的证据做出如下处理:
☑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送交 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 鉴定,鉴定所需时间 21个工作日。
□依法移送 处理。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发还(详见涉案物品返还清单)。
当事人(意见及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人(签名):
张亮 执法证号: 03080652009 2025年 3月3日
潘博超 执法证号: 03080652006 2025年 3月3日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丰宁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5年 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