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5-1546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4-3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政复决[2025]7号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4-30 16时52分浏览次数:

丰政复决[2025]7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广州某会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津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超丰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负责人

广州某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不服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丰宁县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丰宁县财政局于202536日作出的丰财采投(2025)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重新审查,通过调查取证并提供充分证据后再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请求就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项目(项目编号:CDDY2024-115)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申请人称:

我公司2025120日因[该项目在开标前已经施工搭建,我方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之间存在串标行为。串标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违法行为。]向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承德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承德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25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我公司(承德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到你单位(广州某会展有限公司)质疑函后,及时报送给采购人、与采购人核实并受采购人委托,核实结果:现已挂灯的地方是去年利旧产品,由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行更换维修,找人安装,超出部分不涉及本次招标内容,审计结算时将以核减,不予支付,此项质疑不成立。]该答复并没有对我司质疑事项作出有效回复。针对上述情况,我司于202526日向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提起投诉,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于202536日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项之规定,驳回投诉。]而我司在投诉书中提供的2025117日拍摄新丰路、胜利街、爱民街、庆丰街的照片均能证实该项目在开标前已经施工搭建,既而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之间存在串标行为的事实依据。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故本次招标项目显然早已内定了成交供应商,只是按照流程规定走一遍招标程序,我司认为,此次招标项目显然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因此我司认为,作为准司法裁判的角色,被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2025117日拍摄的新丰路、胜利街、爱民街、庆丰街的照片12份,12页;

2、丰宁县2025年春节亮化招标中标公告1份,3页;

3、某公司质疑函1份,4页;

4、承德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1份,3页;

5、某公司投诉书1份,4页;

6、丰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1份,3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针对申请人不服本机关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丰财采投(2025)1)答复如下:

一、程序合法。

我局处理“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诉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

202528日,我局收到广州某会展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项规定,213日,向申请人送达《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关于本项目的补正通知,2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本项目的补正投诉书,我局于2025218日正式受理本项目的投诉。221日,我局分别向被投诉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德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承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要求其对投诉事项进行说明,提交书面证明材料、采购文件等。225日、26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德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承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向我局提供了投诉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等。35日,我局向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就《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征求法律意见,35日,我局收到《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函》。

36日,我局作出《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丰财采投(2025)1),并于当日分别向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德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承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接送达,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二、认定事实清楚。

经核实,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丰宁县2025 年城区春节亮化”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于2024125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意向公告。20241231日,在河北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2.0)完成项目备案并上传了项目采购需求方案、资金批复文件、采购意向公示截图等附件。2024 1231日在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5120日开、评标,120日发布中标公告,121日签订采购合同。

经向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回复称:1.项目资金预算方面:2024年春节亮化预算金额为316.7万元,而 2025 年春节亮化预算金额为164.8万元。全县氛围装典的区域与2024年基本相同。从预算资金上就已减半,没有利旧的达不到现在的效果。2.拍摄路段方面:所拍摄二中、三小、北雁路段安装树上所挂的花瓣灯、雨伞灯、蝴蝶灯等是存放在武装部底商利旧的。3.经核实新丰路、滨河路、爱民街、胜利街、华泽街路灯杆上安装的塑料连串红灯笼由丰宁满族自治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采购安装,不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招标采购范围内4.我局实施的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项目严格按照采购程序组织的,采购前在政府采购网发布意向公示、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公司,不存在串标的现象。

我局审查了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度和 2025年度城区春节亮化项目的中标结果及政府采购合同,两年度的装典区域基本相同,2024年度项目合同金额为315.8738万元,2025 年度项目合同金额为163.938万元,从采购金额上看,成本已减半。

经向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申请人于2025117日所拍摄的二中、三小、北雁路段安装树上所挂的 LED 花瓣灯、LED 雨伞灯、LED蝴蝶灯等,属于以前年度利旧产品,并提供2024年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和2024年拍摄的春节道路挂件照片,利旧产品均存放在县人民武装部底商库房内。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了2024320日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签批的《丰宁满族自治县机关单位办公用房调配审批表》,用于存放2024年度春节亮化灯笼、电缆等,并附库房照片。

经向丰宁满族自治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调查,申请人于2025117日所拍摄新丰路、滨河路、爱民街、胜利街、华泽街路灯杆上安装的塑料连串红灯笼是由丰宁满族自治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自行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实施主体。丰宁满族自治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城区2025年春节前路灯杆安装塑料连串红灯笼的说明》,并附本公司购买塑料连串红灯笼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经向承德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调查,回复称:“本项目120900分开标,经过资格审查,专业评审,最终于12012:30评标结束(:监督情况记录表)出具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发布中标公告,不存在中标公告发布前就已经有内定供应商的行为。经过核实2024年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是3167188;2025年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1648523元,由此可见从成本上就已减半。LED花瓣灯、LED 雨伞、LED 线条灯、LED五彩蝴蝶等装饰都是去年利旧产品,采购人借用机关服务中心库房存放这些利旧产品,在开标前已挂灯的地方都是去年利旧产品,由采购人自行找人更换安装,不存在未招先建操作。LED红灯笼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我局审查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开标记录表、投标企业名单、资格审查表、废标原因汇总表-资格审查等相关资料,本项目最高限价为164.8523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开标记录表显示有6家投标人,分别是:承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德市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德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会展有限公司。通过资格审查,广州某会展有限公司资格审查未通过,剩余5家投标单位均通过资格审查进入下一步评审。

通过查看符合性评审表、商务评审表、技术部分暗标表、价格评审汇总表、评审结果汇总表、无效原因汇总表及评标报告,江苏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中报价无单位,属重大错漏,因“投标文件规范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对承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德市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和承德某发展有限公司的商务部分(明标)、技术部分(暗标)、报价部分分别进行评分,最终形成评标报告。采购人、代理机构按照确认的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

经向评标委员会调查,在评标过程中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每个评委都在独立空间内评审。

经向承德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调查,回复称:“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后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的顺序确定了中标人,后于2025120日在河北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丰宁县)同时发布中标公告。

经向承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调查,回复称:1、关于开标前已搭建的投诉,我公司在开标前并未进行任何与项目有关的搭建,该供应商提及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我公司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有工作均在中标后按照招标程序进行。2、该供应商提供的照片中显示的内容,LED亚克力三连串灯笼、LED树串挂件,在本次采购清单中均未涉及。

通过查看本项目开标、评标会监督报告,由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成的监督小组在丰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了“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开标、评标会议,对该项目开标、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了监督,报告显示:“开标、评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目开标、评标会议过程做到了公平公开进行,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

我局认定“投诉人广州某会展有限公司投诉的该项目在开标前已经施工搭建,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之间存在串标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受理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项目供应商投诉书收件登记表、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说明、承德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答复说明、承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答复说明、“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招标文件、开评标相关资料、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征询函、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复函、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丰财采投(2025)1)等。

三、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我局处理此投诉的程序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第四章投诉处理;做出处理决定的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广州某会展有限公司的投诉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我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丰财采投(2025)1)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依规处理,严格履行了投诉处理职责。申请人申请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被申请人)撤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丰财采投(2025)1)的行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维持丰财采投(2025)1号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某公司首次提交的投诉书及快递单1份,5页;

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审查程序及意见表1份,1页;

3、丰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1份,2页;

4、某公司补正提交的投诉书及快递单1份,5页;

5、某公司质疑函1份,4页;

4、承德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1份,3页;

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审查程序及意见表1份,1页;

6、丰宁县财政局政采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3份,3页;

7、丰宁县城管局对城区春节亮化项目的说明1份,2页;

8、承德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回复1份,6页;

9、承德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回复1份,2页;

102024年城区春节亮化项目政府采购合同1份,5页;

112024年城区春节亮化项目招标文件1份,6页;

122024年春节街头挂件照片6张,2页;

13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政府采购合同1份,4页;

14、丰宁县机关单位办公用房调配审批表1份,1页;

15、库房存储春节挂件照片9张,3页;

16、丰宁县某公司关于连串红灯笼的说明1份,1页;

17、丰宁县某公司购买红灯笼电子回单1份,1页;

18、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开标记录表1份,2页;

19、投标企业名单、资格审查表、废标原因汇总表、符合性评审表、商务评审表、技术部分暗标表、价格评审汇总表、评标结果汇总表、无效原因汇总表各1份,共9页;

20、丰宁县2025年春节亮化评标报告1份,2页;

21、丰宁县2025年春节亮化会议监督报告1份,1页;

22、丰宁县财政局律师征询函1份,1页;

23、律师意见函1份,1页;

24、丰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1份,3页;

25投诉处理决定邮寄记录1份、送达回证3份,4页。

经审理查明:

2025120日,某公司发出质疑函,其认为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项目在开标前已经施工搭建,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之间存在串标行为。

202525日,承德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现已挂灯的地方是去年利旧产品,由丰宁县城管局自行更换维修,找人安装,超出部分不涉及本次招标内容,审计结算时将以核减,不予支付,此项质疑不成立

202528日,丰宁县财政局收到某公司对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项目的投诉书,其坚持认为该项目存在串标行为

2025213日,丰宁县财政局作出并向某公司送达《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

2025218日,丰宁县财政局收到某公司的补正投诉书并正式受理其投诉。

2025221日,丰宁县财政局作出并分别向被投诉人丰宁县城管局、承德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对投诉事项进行说明,提交书面证明材料、采购文件等。

2025225日、26日,丰宁县城管局、承德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丰宁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分别向丰宁县财政局提供了投诉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202535日,丰宁县财政局向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就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征求法律意见。同日,丰宁县财政局收到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意见函。

202536日,丰宁县财政局在对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项目政府采购过程、2024年春节亮化挂件存放和利旧、丰宁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购买并安装红灯笼等事项进行调查后未发现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项目存在串标行为并作出丰财采投[2025]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认为某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其投诉。某公司不服该投诉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某公司补正提交的投诉书及快递单,某公司质疑函,承德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审查程序及意见表,丰宁县财政局政采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丰宁县城管局对城区春节亮化项目的说明,承德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回复,承德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回复,2024年城区春节亮化项目政府采购合同,2024年城区春节亮化项目招标文件,2024年春节街头挂件照片,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政府采购合同,丰宁县机关单位办公用房调配审批表,库房存储春节挂件照片,丰宁县某公司关于连串红灯笼的说明,丰宁县某公司购买红灯笼电子回单,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开标记录表,投标企业名单、资格审查表、废标原因汇总表、符合性评审表、商务评审表、技术部分暗标表、价格评审汇总表、评标结果汇总表、无效原因汇总表,丰宁县2025年春节亮化评标报告,丰宁县2025年春节亮化会议监督报告,丰宁县财政局律师征询函,律师意见函,丰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及邮寄记录。

本机关认为:

某公司认为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项目在开标前已经施工搭建,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之间存在串标行为。从丰宁县财政局调取的证据材料来看,某公司所述情况是因为2025年用于城区春节亮化的经费比2024年减少很多,为了保证不少于去年的亮化范围需要使用2024年春节亮化后存放在政府库房的可用挂件,属于利旧行为并不违规。还有部分红灯笼是丰宁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购买并安装,也与该项目的招投标无关。丰宁县财政局亦对该项目的政府采购过程进行了调查,整体过程合法合规未发现串标行为。

综上,丰宁县财政局按照法定权限对投诉进行了受理,经过调查后依据相关法规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作出的财采投[2025]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