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5-15464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5-04-3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政复决[2025]11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宿迁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津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超,丰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负责人
宿迁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不服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丰宁县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2月24日作出的《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公正的审查处理。
申请人称:
2025年1月20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质疑答复函》,申请人对该回复函不满意,按照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2025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投诉书进行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了补正,但2025年2月24日作出《河北省政府采购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被申请人滥用权力,超过《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行使权力。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了被申请人对投诉书进行审查并要求补正的情形是“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供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却超出相关规定的要求主观认定法律依据不具体、不充分,超出法定的补正情形,滥用权力,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通过吹毛求疵的补正要求,将自己的义务转移给申请人,故意人为增加限制,增加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变相阻止申请人维护权益,损害政府形象。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正当程序原则,属于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仅是引用了相关条款,未向申请人说明任何理由,明显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使得申请人无法得知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的重要部门规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投诉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条件。但该办法并未赋予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可以不说明理由的权力。相反,从整个法规体系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来看,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是核心目标。被申请人不说明理由的做法,使得申请人无法根据具体原因进行针对性的申诉或调整,不利于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与该办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因未遵循正当程序说明理由,符合“违反法定程序”这一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过程中存在滥用权力的行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缺乏正当程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机关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某公司投诉书1份,4页;
2、某公司政府采购投诉补正材料1份,4页;
3、丰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1份,2页;
4、丰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针对申请人对本机关做出《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处理决定不服答复如下:
一、程序合法
我局处理“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诉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作出《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系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职责。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项目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招标公告,2025年1月20日完成开、评标活动,并发布中标公告。2025年2月8日,我局收到宿迁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月13日向申请人送达《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2月16日签收,2月20日邮寄补正投诉书,我局于2月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本项目的补正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向申请人送达《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认定事实清楚
1.关于“滥用权力”的主张不成立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超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要求补正。事实上,根据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投诉书需符合法定形式与内容要求。申请人补正后的材料仍未满足“法律依据具体充分”等法定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要求补正是履行审查职责,不存在滥用权力。
我局审查了申请人2月4日的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和《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审查程序及意见表》审查内容要求,投诉书缺少以下三项内容:1、发布采购信息日期、发布采购信息媒体、开标日期及采购文件公告期限、采购结果公告期限有误;2、法律依据2、3 不具体、充分;3、投诉请求3与投诉事项内容不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了《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针对以上内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修改投诉书,并送交本机关。未按照补正期限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本机关将不予受理。
2月2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二次投诉书。经审查,补正后的投诉书缺失了法定的关键要素:1、补正投诉书追加了被投诉人,未按照被投诉人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2、缺乏法律依据; 3、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针对补正后的新增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申请人不可对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进行质疑和投诉。我局调查了“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项目的开标记录表和投标企业名单,核实申请人未参与此项目的投标,属于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之规定,申请人不可对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进行质疑和投诉。申请人对法律依据的理解存在偏差,本机关审查行为严格基于法规对投诉书内容的强制性规定,未超出法定补正情形。
2.关于“违反正当程序”的主张不成立
我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已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审查。虽未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详细说明理由,但已通过补正程序与申请人充分沟通,申请人对补正要求及未满足受理条件的情况已知悉。且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以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要件为判断标准,本机关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不存在侵害申请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的事实。我局作出《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我局处理此投诉的程序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三章投诉提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第四章投诉处理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出不予受理宿迁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我局做出《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依规处理,严格履行了投诉处理职责。申请人申请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被申请人)撤销《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行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维持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某公司投诉书1份,5页;
2、某公司质疑函1份,3页;
3、丰宁县城管局质疑答复函1份,2页;
4、某公司投诉书快递单1份,1页;
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审查程序及意见表1份,1页;
6、丰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1份,2页;
7、某公司政府采购投诉补正材料1份,13页;
8、某公司补正材料快递单1份,1页;
9、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审查程序及意见表1份,2页;
10、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开标记录表1份,2页;
11、投标企业名单1份,1页;
12、丰宁县财政局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1份,1页;
13、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邮寄记录1份,1页。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月19日,丰宁县城管局收到某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其质疑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分值细则违法。
2025年1月20日,丰宁县城管局作出《质疑答复函》,其认为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已经细化量化,符合招标要求,某公司的质疑不成立。某公司对该质疑答复不服。
2025年2月8日,丰宁县财政局收到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
2025年2月13日,丰宁县财政局作出《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某公司对投诉书进行补正。
2025年2月24日,丰宁县财政局收到某公司提交的补正材料。丰宁县财政局调查发现某公司未参加项目招投标,而且认为其补正后的投诉书仍然达不到受理条件,遂于同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某公司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某公司投诉书、某公司质疑函、丰宁县城管局质疑答复函、某公司投诉书及快递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审查程序及意见表、丰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某公司政府采购投诉补正材料及快递单、丰宁县2025年城区春节亮化开标记录表、投标企业名单、丰宁县财政局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及邮寄记录。
本机关认为:
某公司作为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有资格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和投诉,但因其未正式参与招投标对于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没有资格提出质疑和投诉。丰宁县财政局应对其投诉书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其有资格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对于其超出质疑事项范围的投诉在综合调查后作出相应处理。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告知具体理由和救济途径,以便保障投诉人的知情权、救济权。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受理申请人宿迁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并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 4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