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88/2025-1548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丰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5-0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2025-05-07 08时52分浏览次数:
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1行政给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条款号: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1)审查休干部死亡证明;(2)审查军休干部火化证明;(3)审查军休干部遗属身份证;(4)审查军休干部遗属银行卡号和开户行名称;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行政给付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1)审查休干部死亡证明;(2)审查军休干部火化证明;(3)审查军休干部遗属身份证;(4)审查军休干部遗属银行卡号和开户行名称;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行政给付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第三条第三款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报到和安置手续,核对转业士兵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行政给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1、《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条 退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不符合安排工作、供养条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退役军士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可以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第二十三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关于进一步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工作的通知》(承市民通{2017}5号) 第一条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手续报到手续,核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行政确认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退役登记表及士兵档案,核实是否符合易地安置条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确认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确认,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确认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确认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3.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确认事项的;
4.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行政给付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民办发〔2012〕24号分散供养的,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退役登记表、伤残档案,核对1至4级伤残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行政确认优待证申领发放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军人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确认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确认,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确认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确认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确认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确认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公共服务退役军人信息登记服务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1〕49号)
1、受理责任: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军人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公共服务条件的相对人提供服务,或者拒绝为符合公共服务条件的相对人提供服务的;
2.侵占、私分、挪用公共服务经费的;
3.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行政给付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伤残军人相关资料,核对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行政给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行政给付烈士褒扬金的给付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褒扬条例》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核对烈士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行政给付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行政给付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残疾军人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行政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1、《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1: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07〕100号;条款号:三;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第五条2: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07〕99号;条款号:五;                                             3、《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1: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07〕100号;条款号:二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参战参试人员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行政给付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文件: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核对烈士遗属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行政给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行政确认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十三条 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根据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分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规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1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6号修订)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8行政确认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文件: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确认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确认,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确认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确认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确认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确认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行政确认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文件: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军人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确认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确认,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确认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确认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确认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确认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0行政确认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申请后,负责联系市级定点医院对病情进行鉴定,符合申报带病回乡条件人员组卷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审核,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伍军人服役期间原始病历,对照慢性病申报范围。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确认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确认,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确认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确认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确认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确认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1行政确认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身份的认定。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军人入伍档案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给付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给付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给付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2行政奖励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金丰宁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1、《河北省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  对当年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参照《公务员奖励办法》,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全文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军人立功受奖情况。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奖励,或者拒绝为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相对人提供行政奖励的;
2.侵占、私分、挪用行政奖励经费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行政奖励事项的;
5.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