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28/2025-1549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5-05-0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
2025-05-07 15时18分浏览次数: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1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条款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许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3.《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6号第二十二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测制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基础测绘航空摄影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和用于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全省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测制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许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行政许可在耕地或非耕地上取土审核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在国有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取土补偿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集体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行政许可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行政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行政许可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行政许可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十九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行政许可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第六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属于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应当征求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十五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许可临时用地审批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冀自然资规(2022)2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行政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给予土地权属(采矿权)争议裁决而不予裁决的。
    2.对应当不给予土地权属(采矿权)争议裁决而裁决的。
    3.在土地权属(采矿权)争议裁决工作中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土地权属(采矿权)争议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行政确认预告登记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3、未严格审查登记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登记的;                    5、在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登记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行政确认抵押权登记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9号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3、未严格审查登记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登记的;                    5、在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登记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行政确认查封登记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70号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3、未严格审查登记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登记的;                    5、在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登记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行政确认异议登记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71号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3、未严格审查登记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登记的;                    5、在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登记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行政确认更正登记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72号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3、未严格审查登记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登记的;                    5、在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登记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行政确认地役权登记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73号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3、未严格审查登记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登记的;                    5、在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登记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行政确认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3、未严格审查登记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登记的;                    5、在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登记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行政确认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3、未严格审查登记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登记的;                    5、在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登记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行政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3、未严格审查登记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登记的;                    5、在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登记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行政裁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1.受理责任: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实地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人民政府决定。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5.执行责任:根据生效调解书或裁决决定书办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给予土地权属(采矿权)争议裁决而不予裁决的。
    2.对应当不给予土地权属(采矿权)争议裁决而裁决的。
    3.在土地权属(采矿权)争议裁决工作中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土地权属(采矿权)争议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4其他类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的修改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六十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审定机关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备案材料不全予以备案的;
    2、超出规定的职责范围予以评审备案的;
    3、评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和技术标准的;
    4、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影响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的;
    5、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其他类农用地转用审核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在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了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国务院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以授权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参照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八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权同属于国务院或者同属于省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一并申请办理。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人民政府但土地征收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向国务院申请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征收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一并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备案材料不全予以备案的;
    2、超出规定的职责范围予以评审备案的;
    3、评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和技术标准的;
    4、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影响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的;
    5、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其他类土地复垦验收确认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备案材料不全予以备案的;
    2、超出规定的职责范围予以评审备案的;
    3、评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和技术标准的;
    4、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影响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的;
    5、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测绘地理信息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行政处罚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与地理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测绘项目完成后,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成果资料。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成果副本;国家投资的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成果目录;其他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汇交成果目录。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成果汇交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汇交的成果资料后,应当出具成果汇交凭证,并自收到汇交的成果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移送市级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暂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接收的成果资料进行汇总并统一汇交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汇交的成果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移送省级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1.立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案件审理: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陈述和申辩应当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口头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
      5.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需要修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行政处罚对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地质勘查资料违法行为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地质勘查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二)未取得地质勘查资格证书擅自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出租、出借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
   
    (四)未按规定汇交地质勘查资料的。
1.立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案件审理: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陈述和申辩应当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口头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
      5.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需要修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0行政处罚对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31行政处罚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期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延期或者注销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行政处罚对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资料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1997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34行政处罚 对不按期缴纳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或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35行政处罚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36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月国土资发〔2003〕17号)第六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违法勘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37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或拒绝检查、弄虚作假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或已领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工、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第240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38行政处罚对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39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二十三条    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40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41行政处罚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越界或者越层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或者越层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