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丰 烟存处〔2025〕第 26号
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因你(单位) 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本局于 2025年6月3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现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 丰 烟存通〔 2025 〕第26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中的证据做出如下处理:
☑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送交 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 鉴定,鉴定所需时间 21个工作日。
□依法移送 处理。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发还(详见涉案物品返还清单)。
当事人(意见及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人(签名):
潘博超 执法证号: 03080652006 2025年 6月5日
张亮执法证号: 03080652009 2025年 6月5日
送达方式:公告送达送达地点:
丰宁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印章)
2025年 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