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丰宁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结合全县消防监督工作实际,大队制定了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依法行政,确保消防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消防安全护航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抽查事项及检查内容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以上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二)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2.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3.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抽查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存在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是否存在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3.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未在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签名、盖章;是否存在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存在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存在未公示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4.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
5.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是否存在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6.是否存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2.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3.是否存在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5.是否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是否存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抽查比例
社会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其中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九小场所)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总数的80%,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比例达到5%以上。
对使用领域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消防产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执业活动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职情况开展的抽查要在每月的抽查任务组织实施或按照上级要求生成专项任务进行检查。
四、抽查频次
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两次(包括根据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不包括根据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检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同一企业在年度内首次消防行政检查未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监督复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行政检查。
五、抽查方式和时间
(一)月抽查。将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分解为月抽查计划,并于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和当前工作重点,合理确定消防监督月抽查工作量,通过系统生成下月抽查计划。月抽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对象名称、地址、检查时限等内容。
(二)专项检查。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或者某一地区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合法必要,经大队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消防救援支队批准后按照规定向县司法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用再重复报批和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贯彻中央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增强对法治消防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强执法保障。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和月计划。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手段,能够通过政府部门数据共享方式获得企业的营业执照、消防审批手续、消防设施平面图、年度检测报告、维护保养记录等信息的,消防执法人员要提前做好核查,提高检查效率。
(三)提高执法水平。要落实《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服务保障八项工作措施》等举措,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等问题。要在检查时开展释法说理,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宣传培训等方式,推行柔性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