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2021-0396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3-0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鼓励支持旅游康养产业发展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03-0210时20分 浏览次数: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新丰路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第八届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丰宁满族自治县鼓励支持旅游康养产业发展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鼓励支持

旅游康养产业发展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化旅游医疗康养产业是我县“十四五”时期的主导产业。加快发展文化旅游医疗康养产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以及省、市、县乡村振兴和旅游工作部署,充分开发利用我县丰富文化旅游资源,以争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为目标,深入推进旅游康养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

第二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以外,鼓励各类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开发我县旅游资源。

第三条 将旅游产业发展与乡村振兴紧密结合,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 重点对投资规模大、带动性强的旅游康养企业在土地、税费、财政奖补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五条 投资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文旅医疗康养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规划。

第二章  用地支持政策

第六条 落实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

第七条 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旅游康养项目所需用地要符合县国土空间规划。对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旅游康养项目,在完成立项手续后优先安排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第八条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庄园、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申报、审批,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休息亭、旅游厕所、小型生态停车场、标识系统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第九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创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它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第三章  税费支持政策

第十条 涉及重点旅游康养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政策一律下限收取。

第十一条 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好我省民族自治县政策,县内新注册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含省级)3年。

第四章  资金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县政府每年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5000万元,用于乡村旅游提升、智慧旅游应用、旅游节庆活动举办、冬季旅游新业态培育、景区(点)、度假区、乡村游重点村创建与管理、旅游宣传培训等。

第十三条 支持鼓励县内外企业和个人在我县投资旅游康养等新业态项目。县政府统筹涉农整合资金、引导专项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及县本级资金,对投资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旅游康养新业态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四条 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创建旅游示范村、旅游产业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县政府对支持旅游业发展的资金实行集中使用,整合交通、林业、水利、农业、文化、电力、旅游等部门资金项目向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重点项目和乡村旅游倾斜。

第十五条 提升乡村游接待设施档次。按照《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旅游示范户星级评定标准》,每年从具有一定规模、取水用水等各类手续齐全的农家乐、民宿中评选示范户。由商户向所在乡镇进行申请,旅文广电局、相关乡镇、行业协会对其运行情况重点监测,对初评为一星级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二星级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三星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0元。

第十六条 支持经营主体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由民营企业或社会团体实施,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旅游节庆、演出、赛事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补贴。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宣传丰宁旅游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大型活动,给予6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宣传。从旅游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安排200万元用于注册在我县的旅游企业对外宣传,年度内企业用于在县外宣传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企业应享受的全部奖励超过200万元时,按企业享受奖励占总奖励资金的相应比例给予兑现。

第十八条 促进文艺演出与旅游产业有机融合。对特色鲜明,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演出场所,年演出累计达到150天以上、演出场次累计达到150场以上的大型演出,给予每场2万元补贴,每个景区全年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冰雪旅游新业态。大力发展我县冬季冰雪运动旅游,对冰雪类的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冰雪季当期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一次性给予投资总额4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创建、改造旅游度假区和景区进行补贴。年度内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景区的,一次性补贴1000万元;年度内评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级景区的,一次性补贴200万元;年度内评为国家3A级景区(点)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年度内评为国家2A级景区(点)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年度内评为河北省旅游休闲购物街区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年度内评为河北省智慧旅游景区示范点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各度假区、A级景区对照评定标准进行整改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补贴10%,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资源丰富乡村打造旅游专业村。对进入文旅部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行列的行政村,给予100万元奖励,进入河北省文旅厅全省乡村游重点村行列的行政村,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开展旅游村技能提升培训、集中统一高标准化管理的重点旅游村,县政府视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二条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旅游企业,县政府给予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改造提升。

第二十三条 本着推动我县旅游产业发展,让利于民的原则,激发内生动力,让更多群众参与到县内旅游中来,鼓励支持旅游企业推出年票、季票、联票,打捆促销。多方增收,鼓励开通景区间旅游公交车,县政府视运作情况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持续推进我县马文化产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承办,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于有实际推动我县马产业发展的马术运动基地,县政府给予年投资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按照《丰宁马术旅游标准化体系》建设的示范场地,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投资主体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旅游新业态项目发展和落地,例如低空飞行、康养旅居、特色民宿、田园综合体、室内冰雪场馆、主题博物馆、文化展馆等新业态内容,年度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并获得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授牌或荣誉称号的项目给予100万资金奖励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全国范围内合法经营、手续资质完备、进入丰宁智慧旅游平台的旅行社,且3年来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年引进游客1万人以上并住宿的旅行社,给予每人5元的补贴资金,具体操作按照实施细则进行。

第二十七条 支持县内旅游企业、重点项目投资方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借鉴先进地区发展经验,加快我县旅游展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督”、“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行业管理,整顿旅游秩序,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支持企业创新创造,政府视其工作开展情况给予资金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共同建立诚信大数据标准,对旅游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鼓励金融机构对诚信企业提供金融授信贷款业务。

第三十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政策的企业,必须接入智慧城市(智慧旅游)系统,依法经营、照常纳税、无不良记录。年内出现旅游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纳入诚信黑名单、有效旅游投诉达3件(含)以或发生重大投诉事件的,申请资格进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列相关支持政策由各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按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审批落实。土地政策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落实;财税政策由财政、税务、旅游和文化广电等部门落实;智慧旅游相关政策由工信局作为实施主体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县本级同类相关政策性奖补不重复享受,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

第三十三条 申请奖补的单位需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报、瞒报,不按约束条件长期执行的(如智慧旅游相关系统安装应用等),取消该单位申报奖补的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丰宁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期生效,2020年度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丰宁满族自治县鼓励支持旅游康养产业发展办法(暂行)》政策解读